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然而在淅川县某些县直单位里,尤其是单位一把手从乡镇党委书记或镇长位子上调过来的个别县直单位里,一把手往往独断专行,说话难听,目无法纪,以权压人,常常以工作多、工作忙为由,不让同志们年休假,也不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一般职工,我们毫无办法,为此恳请市领导们为广大干部职工着想着想,真正维护好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更好调动起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民服务、为社会发展奉献力量!在此真诚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