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映淅川县公安局违规执法等违纪问题的材料[编号:714535]

  芦明国 留言    2020-04-02 10:41:46

  举报人:芦明国,男,汉族,家住邓州市花洲街道办花洲路,身份证号:412902196412190638,手机号:18795235639。 被举报人:淅川县公安局。 举报内容:淅川县公安局违规执法、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举报,请贵部门进行从严查处。 1、未调查清楚事实,在未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监视居住决定书。 我从2008年8月至2012年经人介绍到淅川县龙认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做出纳工作。工作期间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做到每一笔账都分毫不差,账款、账实相符。但公司停止经营后的2013开始,公司股东马超及其妻子李瑜就以各种方式对我及家人威胁恐吓、私自篡改账目伙同他人强迫转嫁公司债务到我个人身上。致使我平白无故背上了巨额债务,并且提供虚假不真实的会计资料给审计部门,使得审计部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显失公平的审计结论,从而得出我职务侵占的错误结论,造成冤假错案。2019年7月23日淅川县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我刑事拘留,我在淅川县看守所关押审查了38天。不过,经过我和我家人的积极申诉,淅川县检察院于2019年8月30日做出了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的决定。遭受到如此巨大的伤害,盼来了重见天日的璀璨阳光,本以为得到了正义的保护,可万万没想到,淅川县公安局却成为了对方黑恶势力的传话筒,不断催促我与对方联系对账,协商还清本就是子虚乌有的欠款。动不动就态度强硬地催促我甚至威胁我,并又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分青红皂白地给才“出狱”没几天的我下达了淅公(治)监居字【2020】62号监视居住决定书,决定对我仍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名进行监视居住。此监视居住决定甚是荒唐可笑,不仅没有保护我们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甚至还有给施暴者充当保护伞的不言之意!!! 2、暴力执法、滥用职权、致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我与淅川县龙人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及股东马超之间的会计账目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公安机关,应该站在公平正义天平的中间,查明真相、挖出犯罪的真凶,惩恶扬善,而不是充当了社会恶势力的帮凶。既然说我涉嫌犯罪了,就应该调查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还事实一个清白,站在最公正的立场上调查案件,而不是凭借一些已经被证实是错误的证据仍旧不分青红皂白地愚昧破案,看似办案有力,实则抛弃了真相,充当了保护伞!抛开我被对方算计陷害,退一万步讲即便我真的涉嫌职务侵占,那判定我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就是基于真实准确的会计账目所做的审计结论。可是,公司的账本早在2011年11月初的时候就被股东马超拿走,并把会计已经记载好的账目私自篡改,造成认定我犯罪的错误审计结果。所以,我要求追查私改账目的前因后果,并且做出正确的审计报告,这有什么错?可是,淅川县公安局超越职权范围,不但不起到公安应尽的追查真相,查明事实的正义职责,反而以虚假证据做基础,充当对方的传话筒,以践踏职业道德的“打手”形象对我这样一个没有社会背景的老实人吆三喝四、穷追猛打,完全把我们当成囚犯对待。 淅川县公安局的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给我造成了极大地伤害。他们还是人民的卫士吗?他们不仅不保护弱势群体,反而为虎作伥,在本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了极大的社会不稳定性。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本希望人民公安可以成为人民的坚强后盾。但是公安机关里的几个害群之马深深地伤害了我对淅川县司法公正的信任,也使我失去了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是否存在有关办案人员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互相包庇,充当打手,为了想将我违法拘留起来,然后继续篡改账目让我承担子虚乌有的债务,好使的公司的债务全部转移到我的身上呢?其行为和目的昭然若揭!!!在该事件整个过程中,淅川县公安局的违法犯罪行为明显,是一种严重的违纪犯罪行为。为此,我特向各位领导反映此事,望能够引起领导的足够重视,彻底查清此事,还我一个公道。 综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举报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进行严肃查处,以正廉政之风,望从速督办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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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委回复:
  

网友你好!若发现涉嫌违规违纪,可直接据实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