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淅川县城区 涉黑涉恶人员高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声讨[编号:730537]

  张爱玲 留言    2023-12-20 19:51:00

  控告人:张爱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27日,身份证号码:411323197808273440,我老公马保建,家住淅川县龙城街道程洼 社区。电话:13838775755。 被控告人:高飞,男,汉族,今年42岁,住淅川县城关镇红旗路,电话:13938951110。 控诉请求事项:请依法追究涉黑涉恶人员高飞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等一系列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我们2016年12月28日以318000元价格在郑湾社区五队高富源小区买了一套毛坯房,该房屋是从开发商刘跃武手里买的,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和刘跃武出具的收款收据,该合同生效后,我安装了防盗门,然后在2023年10月30日准备出售该房屋时,却发现我所安装的防盗门被拆除,经过确认是当地地痞高飞在强行装修。为此我们多次报警求助,而辖区龙城派出所却不作为,迟迟不及时出警,即便是出了警,只是搪塞说是属于民事纠纷,敷衍了事。由此导致高飞更加有恃无恐,我行我素,继续强行霸占房屋,继续强行装修施工(以上有录音和视频为证)。龙城派出所没有给我任何明确的书面回复。该房屋是2016年我从刘跃武手中买的,但2020年淅川县公安局查封刘跃武财产时,并没有查封我的这套房子,这充分说明我所购买的房屋是受法律保护的。而龙城派出所却颠倒黑白,在信访办竟公然宣称没有查封的房子都是高飞的。公开当高飞的保护伞。事实证明我有完整的购房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开发商刘跃武的亲笔证明信,而高飞没有任何凭据证明房子与他有关。对我的购房协议和房款收据,龙城派出所一直不予认可,是没有道理的。事件发生后,我们也曾咨询法官和律师,都认为我方手续完备,高飞非法强占我的房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作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依法追究高飞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高飞长期称霸一方,欺压民众,目无法纪,多次因非法集资、放高利贷、寻衅滋事被判刑劳改,出狱后仍不思悔改、我行我素、无恶不作、顶风作案,属于典型的黑恶势力分子。为此,控告人顶着巨大的身心压力,实名对涉黑涉恶人员高飞的一系列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举报控告,恳请有关司法机关尽快对其立案查处,从而早日还我一个公道,还一方平安,清除扫黑除恶中的漏网之鱼。 控告人:张爱玲

  已回复
淅川县委回复: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问题交办淅川县公安局后,公安局高度重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2013年,高*、刘*星、刘*武三人合伙开发了淅川县东环路旭康养老院旁高福源小区。该小区位于淅川县龙城街道办事处郑湾社区五组,其中由刘*星、刘*武负责注资,高*提供盖房所用地皮。2015年,刘*星、刘*武二人向张*玲借款30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借款,便承诺用旭康养老院后开发房子的2层A户(一套面积159平方米的单元房)抵账。2016年12月28日,刘*武与张*玲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上仅有刘跃武一人签字),将2层A户的三室两厅的房产卖给张*玲,张*玲遂在该房产处安装防盗门。

2020年10月,刘*星、刘*武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2021年11月3日,刘*星、刘*武分别因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之后高*将张*玲该处房产的防盗门拆掉,并将该处房产卖给他人。2023年10月31日,张*玲到该处查看房屋情况,看到自己的防盗门被拆,遂拨打110报警。

1.关于反映高*私自拆毁其房屋入户防盗门、强收整栋楼入户费、物业费问题。经调取淅川县人民法院对刘*星等人犯罪团伙的“(2021)豫1326刑初761号”判决书,关于淅川县人民法院对刘*星、刘*武的财产状况提出处置建议如下:

   “刘*星和刘*武所开发房产:在城关镇郑湾社区5组东环路旭康养老中心背后开发的房屋2、3、5、6、7、8、9层(除2层南户、西北户,层数计算不包含地下室)以及地下室一层南侧(刘*星、刘*武和高*各一半);这栋房产共计15层(带地下室)。在调查中发现该房子系刘*星、刘*武和高*合伙开发,因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刘*星、刘*武向外集资盖房,后集资款无法偿还,用所盖房子抵账。抵账时这栋15层高楼并未交房,后期抵账的房子用户又自行集资对这栋15层高楼进行修缮、维护。另发现刘*星、刘*武除了将与高*开发的房子抵账外,10层至15层房子大部分也系刘*星、刘*武抵账,目前高*与刘*星、刘*武关于此栋高楼的纠纷未最终解决清楚,此栋高楼涉嫌大量纠纷,权属不明。

上述房产,不能查明系该恶势力团伙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或供犯罪所用,公诉机关不建议追缴处置。

*玲本次控告涉及的二层A户房屋在法院判决书中并未明确显示权属*认为刘*武对该套房产并无处置权。但刘*武与张*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张*玲以此为据在此处安装房门,系此次房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因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而刘*星、刘*武目前正在服刑,其二人与高*合伙开发的房屋权属纠纷尚未解决,张*玲在该房屋安装防盗门的行为存在争议。故高*拆除该房屋防盗门的行为暂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同时查明,高*作为郑湾社区高福源小区开发商之一,在刘*星、刘*武二人无法经营该处房产的情况下,自行出资将房产附近的道路进行修缮,并对已入住居户收取物业管理费,不存在欺行霸市、强收物业费、入户费的行为。

2.关于反映龙城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不做处理。经调取淅川县公安局110接报警平台记录、龙城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薄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2023年10月31日8时45分,张*玲使用手机号码13838775755报警称:东环路高福源小区三楼有纠纷。接警后,龙城派出所值班民警李*、胡*涛等人立即赶赴现场出警,到达现场后,经了解双方存在纠纷。民警李*等人当场告知张*玲其房屋存在产权纠纷问题,让张*玲和高*到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张*玲执意认为高*强占其房屋,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在民警出警执法过程中,张*玲持续与高*发生争吵,同时使用自己手机拍摄民警和当事人高*,并说派出所民警不作为,民警当场告知张*玲不要扰乱民警正常执法,要求张*玲将手机收起来。此次处警完毕后,张*玲又持续多次拨打110报警,龙城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均当场告知其双方该房屋有纠纷,双方需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处理,但张*玲不听民警告知,执意要民警处理。2023年11月1日,民警门*、李*将张*玲和高*二人通知到龙城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在询问笔录中再次明确告知该警情系房屋产权纠纷,建议其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针对当事人张爱玲多方投诉要求解决其房屋纠纷的问题,我局龙城派出所已汇报辖区党委政府启动“警司访+”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对该房屋产权纠纷进行调处化解。

2023年12月15日,龙城街道召集信访办、派出所、郑湾社区、东风社区及街道法律顾问郑*玉,张*玲、高*、马*丽在东风社区召开协调会。会议确定:该事项属于民间纠纷,建议张*玲聘请律师通过诉讼渠道起诉刘*武解决纠纷,张*玲当场否定;建议张*玲、高*、马*丽三方协商,三方均不同意;已建议高*、张*玲分别找律师通过法律渠道找刘*武和刘*星明确产权后再解决该套房屋产权,在此之前,维持原状,三人意见不统一。

目前鉴于该栋楼存在大量纠纷,产权不明,二楼A号三室两厅房屋无法判明刘*星、刘*武、高*三人产权归属,且出现一房多卖现象,暂且由龙城街道东风社区工作人员对该房屋房门上锁维持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