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周书记您好,我家房屋2018年与淅川县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合同约定拆迁面积为134平方,安置房按一比一赔付。当时为了支持政府拆迁工作我家第一批拆迁房屋拆迁合同编号为1101,合同约定安置房赔付根据拆迁先后顺序先拆先得,最近一年多安置房陆陆续续已经在分,我家一直未接到任何通知,在我找到拆迁办后才告知我政府要求重新签订拆迁合同(面积按106*0.7减去公摊面积净面积63平方)听到这个消息后我觉得这真是天大的笑话,房子扒了,合同签了,等了五年我应得的134平方变成了63平方。政府如果这样做事的话估计又能冲上热搜,热点第一名了。我的诉求很简单:按拆迁合同约定面积一比一赔付安置房或在我原房屋位置给我按原房屋面积一比一复原。民生问题烦请领导支持正义,感谢!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问题交办淅川县住建局后,住建局高度重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反映人基本情况
李*燕,西湾社区一组人,身份证号411323*7,系西湾社区棚户区改造涉迁户。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
反映其被征收房屋应该按照原合同上1:1予以置换安置。
三、调查情况
西湾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8年开始实施,该项目分多个批次进行调查登记,李*燕房屋是于2018年4月进行调查登记,房屋面积106.43㎡,位于西湾一队李建立楼三层南户。李*立涉及小产权开发,其楼上共登记了6户,分别是:柴*洪、何*军、胡*才、胡*博、李*立、李*燕。
在组、社区、村三级认定时,何*军自愿与李*立房屋合并,何*军不再安置。合并后,李*立房屋面积为278.84㎡。经查,李*立系西湾社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子李*敏、长女李*燕、次子李*凡。目前状况是:
(一)长子李*敏在西湾社区有独立房产,但1986年已经去世,去世前已离婚,户口已注销,调查登记时登记其子李*诺的名字。
(二)长女李*燕已婚,在西湾社区没有独立房产,与父亲李*立住在同一栋楼上,调查登记时登记为李*燕(李*立楼三层南户),房屋面积106.43㎡。
(三)次子李*凡随父亲李建立居住生活,在西湾社区没有独立房产。
按照淅政〔2017〕6号文中心城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一户一宅与合法分户相结合原则,李*立现有一儿一女跟随自己住在一起,不符合分户安置条件,原则上长女李*燕的房屋应与李*立的房屋合并,按照淅政〔2017〕6号文件规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小产权开发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长女李*燕虽不符合分户安置条件,但考虑到其结婚后和丈夫孩子一直在西湾社区居住,且仍与父亲居住在一起,其所登记的房屋可以参照淅政〔2017〕6号文件规定小产权套房户的征收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四、处置意见
根据淅政〔2017〕6号安置政策文件的规定,李*燕不符合分户安置条件,原则上应与父亲李*立房屋合并安置。但由于我县在实际征收安置工作中,存在有类似李*燕的家庭情况,根据其实际情况,从减少征收安置矛盾角度出发,李书燕只能参照淅政〔2017〕6号文件规定小产权套房户的征收安置政策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