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确履行慰问、救助和帮扶职责[编号:731208]

  杨丰飞 留言    2024-02-03 22:59:47

  不正确履行慰问、救助和帮扶职责 举报投诉人:杨丰飞,汉族,1987年9月出生,系河南省淅川县寺湾镇杜家河二组村民,联系电话17090319259。 诉 求:责令淅川县水利局、淅川县应急管理局、淅川县寺湾镇人民政府、淅川县民政局对受害人家属履行慰问、救助和帮扶职责。 事实和理由: 1.淅川县水利局、淅川县应急管理局、淅川县寺湾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失责,未及时整治消除淅川县淇汇水电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放任水电站汛期高水位引水发电,造成我父亲于2023年5月31日掉入引水渠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除收到淅川县寺湾镇人民政府给予的1000元慰问金外,未获得其他的慰问、救助和帮扶。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我父亲溺水死亡,我母亲年老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8年我儿子确诊为局灶节段性肾小球硬化症,属于难以治愈的慢性肾病,尚在治疗之中,每月花费医疗费3000多元,每年累计花费医疗费5万元。我的家庭背负债务30万元,生活非常困难,符合慰问、救助和帮扶条件。 3.因受害人家属不同意调解解决民事赔偿事宜,上述单位挟私报复,对受害人家属的家庭生活困难置之不理,不正确履行慰问、救助和帮扶职责(不履行或者不予申报),实属行政不作为。 2023年2月2日 +-

  已回复
淅川县委回复: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由淅川县公安局、应急局、水利局、寺湾镇政府调查处理。现将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对投诉人杨金平诉求的答复 1、杨*国2023年5月31日被发现死亡后,淅川县即组织公安、应急、水利、寺湾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核实调查:经公安局走访调查、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后确认死者系杨*国,出具的淅公鉴(尸体)〔2023〕30号检验报告证实:杨*国系溺水死亡。 电站引水渠修建已有50多年,不是供村民生产经营通行的必经通道,杨*国作为一名在当地生活多年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应该认识到在渠上行走的存在危险性,“不从事危险、违法行为”是公民基本的生活常识,其在电站引水渠上行走本身就是危险行为,按照“危险自负”的原则,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淅川县淇汇水电有限公司(原尚台电站)是淅川县寺湾镇政府于1971年10月建造,引水渠道全长约2.8公里。该电站渠道两侧在经过村庄处设置有警示牌、标语、护栏、护墙等安全措施,在不通过村庄处也设有警示牌。因该电站引水渠是寺湾镇政府(原寺湾公社)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了解决尚台区域群众饮水、灌溉、发电,“土法上马”建造的开放式明渠,无法做到整渠、全线、全方位封闭,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也没有关于电站引水渠必须全封闭的规定。 电站渠道两侧多处设置有警示牌、标语、护栏、护墙等安全措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没有关于电站引水渠必须全封闭的规定。国内大多水电站引水渠现阶段都是开放式的,要求电站引水渠全封闭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符,也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杨*国事件属于意外落水溺亡事件。 二、相应工作:寺湾镇政府立即组织村组干部广泛宣传防溺亡工作,督促水电站做好引水渠沿线巡防工作;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死者家中慰问安抚,积极协调寺湾镇尚台电站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赔偿事宜。但双方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建议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