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违规执法,过度执法[编号:731819]

  王俊颖 留言    2024-03-22 10:00:09

  淅川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因电动三轮车在淅川县北区万德隆超市路口违规停车,在不能证明其有明确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前提下,未经提醒且未告知车主的情况下直接拖车。该事件有几点疑问: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但该三轮车的停放为一位快六十岁的老人,且周边并排有不下二十辆机动车停放,因此主观认为停放不违规。虽然停放确实不在规定区域,但是否单因该三轮造成了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而其它机动车却未受到拖车处罚。是否违反了公平原则,有针对执法嫌疑。对此执法局解释的理由是三轮归其管理,机动车归交警管。对此,我存有疑问。且依事实,我认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对于100元的处罚是否过重?2.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拖车,且未通知拖至何处。造成了自己追踪,打听,满县城找车的不便后果,直接导致延误了接学生时间。对此工作人员解释,不能联系到车主。电动三轮车,二轮车早在23年政府,社区多次督促挂车牌,且是实名办理,并留有电话号码。不存在联系不到车主的事实。工作人员解释,车牌是社区挂的,未联网,执法局获取不了信息。试问挂牌的意义何在?3.机动车违规停车尚会收到短信通知,限时拒不挪车才会受到罚款,拖车等行政处罚。对于电动三轮车,却直接拖走罚款,是否过度执法?4.据了解和事实经历,很多电动车被拖走时,执法人员并未通过喇叭等警示通知,而是直接装车。以上问题望领导能重视,望执法人员不仅做到执法有力度,更要有温度。

  已回复
淅川县委回复:
  

网民您好!该项留言转交县城管局办理回复,回复如下:1、当事人反映三轮车的停放周边并排有不下二十辆机动车停放,而其它机动车却未受到拖车处罚。是否违反了公平原则,有针对执法嫌疑。认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对于100元的处罚是否过重?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车辆拖移前都将通过喇叭喊话,告知车主将车辆移走,对留有联系方式的车辆电话通知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三轮车停放周边的车辆已通过喊话全部移走,当事人的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未移走,执法人员才将车辆拖走。2、处罚标准是联合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的,当事人讲到是第一次并且是年龄大老人停放的,执法人员酌情考虑对其进行100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