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杨丰飞,汉族,1987年9月出生,系淅川县寺湾镇杜家河村二组村民。 针对我的投诉(编号:731208),淅川县《答复》弄虚作假,请上级彻查溺亡事故、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严肃追责问责。 事实和理由: 一、《答复》弄虚作假,称“渠道两侧在经过村庄处设置有警示牌、标语、护栏、护墙等”不属实。溺亡事故后,穿越村庄少部分渠段安装护网,大部分渠段未安装,未落实“四个一”建设(一个警示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绳、一根救生杆),特别恶劣是仍然存在跨渠桥梁、临渠道路未安装护栏,违背南阳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1•19方城英才学校火灾事故后,2024年1月20日南阳市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二、《答复》错误执行保障水利设施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法》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4条规定,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最新修订的安全标准。电站水渠宽5.5m,水深1.7m,流量7.6m³/s,具有高度人身危害性,穿越村庄人口聚居区,未设置安全距离,未设置护栏,违反《水电站引水渠道及前池设计规范》(SL205-2015)4.2.4规定“引水渠道沿线应设置安全、交通等设施”和《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18)20.4.2规定“1级-4级渠(沟)道和渠道设计水深大于1.5m的5级渠道跌水、倒虹吸、渡槽、隧洞等主要建筑物进、出口及穿越人口聚居区应设置安全警示牌、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 三、《答复》称电站1971年“土法上马”,证实大坝、水渠早已超过50年合理使用年限。淅川县违反《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水库(水电站)大坝、水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水库(水电站)大坝、水闸进行安全鉴定。鉴定为病险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堤防、渡槽、高填方渠道、重要淤地坝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定期安全鉴定和病险工程除险加固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未经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放任应当关闭、报废的电站长期在汛期超过设计的水深、流量引水发电,是造成溺亡事故的根本原因,实属监管失职失责,涉嫌玩忽职守,应当严肃追责问责。
经查:1、包区领导、包村干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安排村干部通知在外家属、安抚其家属情绪,配合公安机关到现场开展勘察工作。2、积极把有关情况向上级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反馈,协助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3、镇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事发后成立工作组到村开展安抚维稳工作,对安全隐患记警示标牌进行排查,发现之前村内明显位置少量放置有安全警示牌,下一步安排在村内危险地段多放置警示牌,且对村内全方位排查设计,确保消除安全隐患。4、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包村干部到达该户家中慰问,协调村委到民政部门为其申请救助。同时协调司法部门对其做好心理疏通、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对方意愿对民事赔赏责任走法律诉讼程序,要求职能部门对电站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顿。5、上级部门将电站下发通知书,在该事件未处理完毕之前,要求企业停业整顿。
处理结果:杜家河村包村干部已通过电话、见面向反映人杨先生联系告知该处理结果,反映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