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张爱玲,曾用名:张玲,女,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780827344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盛湾镇马沟村二组77号,联系电话:13838775755. 申诉内容:申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公安机关救助,淅川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不作为,导致申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遭受损失。请求追究龙城派出所相关人员的执法过错及相关责任。 事实理由:2016年12月28日,申诉人同开发商刘跃武签订了位于淅川县郑湾社区五组高富源小区二楼A1室面积为159平方米毛坯房的购房合同,房屋价值为3180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诉人向刘跃武支付了318000元现金(刘跃武因刑事犯罪被判入狱,其在狱中书写的证明材料可以证实上述事实)。此时,申诉人本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2023年10月28日14时许,申诉人前往房屋看房时,发现申诉人安装的价值1500元的防盗门被破坏拆除,房屋内有工人在装修房屋。申诉人当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直至16时许,淅川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才到达现场。派出所在现场了解情况后就以是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对指示工人破坏防盗门的高飞进行治安处罚。申诉人随后多次拨打报警电话,龙城派出所均对此事置之不理。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及《公安机关接报案和立案工作规定》,对群众的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龙城派出所未进行受理、立案,未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严重违反上述规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多次报警均置之不理,与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相悖,应追究龙城派出所的相关人员的执法过错及相关责任,对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嫌疑人高飞应予以治安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2014年冬,高某、刘某星、刘某武三人合伙开发了淅川县东环路旭康养老院旁高福源小区,由刘某星、刘某武负责注资,高某提供盖房所用地皮(位于淅川县龙城街道办事处郑湾社区五组)。2015年冬,该楼层框架完成,共建15层(地下2层,地上13层)78套房屋,由于资金不到位,该栋楼除框架外,其他均未完工。
刘某星和刘某武在投资该栋楼房建设之前,开设有投资公司,大量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并将部分存款用于该栋楼房建设。由于资金问题,刘某星和刘某武在未和高某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栋楼房多套房产抵账给他人。2015年张某玲在刘某武处放款30万元,因刘某武无力归还钱款,2016年12月28日刘某武在未经高某同意下,将旭康养老院后开发房子的二层A户(一套面积159平方米的三室两厅毛坯房屋)抵账给张某玲,房产合计318000元,并与其签订了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仅有刘某武一人签字),且张某玲尚有18000元未支付。随后张某玲在该房屋安装了防盗
门。
2018年9月3日,高某和刘某星在阮某明的见证下,以338000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即刘某武抵账给张某玲的房屋)卖给杨某丽,也签订了卖房合同。
2020年10月,刘某星、刘某武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2021年11月3日,刘某星、刘某武分别因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在查处刘某星、刘某武二人非法所得资产时,公安机关对该栋楼房产进行登记并随案移交,由于涉及人员众多,且存在大量纠纷,权属不明,县法院未对公安机关查封的该栋楼房产进行判决。该栋楼房部分楼层一直处于烂尾状态。
2023年10月31日,张某玲到该处查看房屋情况,看到自己安的防盗门被拆,遂拨打110报警。
核查情况:1.关于张某玲反映“高某私自拆毁其房屋入户防盗门、强收整栋楼入户费、物业费”问题的核查情况
经调取淅川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星等人犯罪团伙的“(2021)豫1326刑初761号”判决书,县法院对刘某星、刘某武的财产状况提出处置建议如下:
“刘某星和刘某武所开发房产:在城关镇郑湾社区5组东环路旭康养老中心背后开发的房屋2、3、5、6、7、8、9层(除2层南户、西北户,层数计算不包含地下室)以及地下室一层南侧(刘某星、刘某武和高某各一半);这栋房产共计15层(带地下室)。在调查中发现该房子系刘某星、刘
某武和高某合伙开发,因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刘某星、刘某武向外集资盖房,后集资款无法偿还,用所盖房子抵账。抵账时这栋15层高楼并未交房,后期抵账的房子用户又自行集资对这栋15层高楼进行修缮、维护。另发现刘某星、刘某武除了将与高某开发的房子抵账外,10层至15层房子大部分也系刘某星、刘某武抵账,目前高某与刘某星、刘某武关于此栋高楼的纠纷未最终解决清楚,此栋高楼涉嫌大量纠纷,权属不明。
上述房产,不能查明系该恶势力团伙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或供犯罪所用,公诉机关不建议追缴处置。”
张某玲反映涉及的该楼房二层A户房屋在法院判决书中并未明确显示权属,且刘某星、刘某武目前正在服刑,其二人与高某合伙开发的房屋权属纠纷尚未解决,故高某拆除该房屋防盗门的行为暂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同时查明,高某作为郑湾社区高福源小区开发商之一,在刘某星、刘某武二人无法经营该处房产的情况下,自行出资将房产附近的道路进行修缮,并于2022年4月份开始对已入住居户收取电梯、照明等维持公共设施运行的费用,在此过程中未发现有强制强迫行为。
故张某玲反映的此问题不属实。
2.关于反映龙城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不做处理,态度恶劣,在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抢夺手机,不让录取警察不作为过程问题的核查情况
经调取淅川县公安局110接报警平台记录、龙城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薄及执法记录仪等证据证实,2023年10月31日8时45分,张某玲使用手机号码13838775755报警称:东环路高福源小区三楼有纠纷。接警后,龙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即赶赴现场出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便当场告知张某玲因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建议其到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张某玲执意认为高某强占其房屋,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在民警出警执法过程中,张某玲持续与高某发生争吵,同时使用自己手机进行拍摄,出警民警即告诉张某玲民警执法有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要求张某玲将手机收起来。2023年11月1日,民警将张某玲和高某二人通知到龙城派出所进行询问,在询问时明确告知该警情系房屋产权纠纷,再次建议其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之后,张某玲又多次拨打110报警,龙城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均建议其通过诉讼渠道或双方自行调解处理,但张某玲不听。
在接到张某玲投诉龙城派出所民警抢夺其手机的问题后,督察民警调取了当日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经核查未见到有民警抢夺张爱玲手机行为。故反映人张爱玲反映的此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张爱玲反映的“龙城街道郑湾社区原支部书记女婿高某私自拆毁其房屋入户防盗门,将房屋卖掉,强收整栋楼入户费、物业费,欺压群众”及“龙城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不作为,态度恶劣,在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抢夺手机,不让录取警察不作为”等问题均不属实。
针对张某玲报警称高某强占其房屋(高福源小区二层A户面积159平方米的三室两厅毛坯房屋)一事,2023年12 月22日,经县公安局审核,认为不构成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受理。
针对当事人张某玲多方投诉要求解决其房屋纠纷的问题,我局已协同龙城街道办事处启动“警司访+”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对该房屋产权纠纷进行调处化解。3月28日、4月19日,淅川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所长王雷虎、社区民警李珂陪同郑湾社区干部多次找到张某玲协商解决此纠纷,但均无果;目前,暂由龙城街道东风社区工作人员对该房屋房门上锁维持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