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公安局不作为[编号:736288]

  阮老五 留言    2025-01-09 21:34:31

  我叫阮老五 ,没文化不识字,被家住冬青二队的吴*许诺的高息蒙骗,从信用社贷款二十万,钱刚到帐,他立马转走,现在贷款逾期几个月了,他避而不见,拒不还款。涉案的贷款关联人担保人都是吴*找来的,吴*多次组织关联人担保人从银行贷款,涉及金额近百万。吴*一伙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打110报警后,却只做登记,然后踢皮球到法院。我们投诉无门,跪求政府出面,给我们立案,早日挽回被诈骗资金!!

  已回复
淅川县委回复:
  

网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交公安局核查处理,回复如下:

通过对阮老五询问,阮老五表示该留言内容不是其本人所发,但留言中提到的贷款确实是其在吴某的帮助下于2021年8月在淅川农商银行所贷,2022年、2023年贷款到期时也是吴某还款后续贷,直至2024年8月贷款到期后,因未及时归还贷款,导致银行向法院起诉主贷人阮老五和担保人,担保人张某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咨询后,经侦大队根据其叙述情况,告知其因该笔贷款已被银行起诉至法院,系民事行为,因公安机关不允许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建议其到法院反映情况,若有违法犯罪情况,由法院进行移交,导致张某不满后以阮老五的名义在书记留言板留言。

1、贷款基本情况:阮老五于2021年8月5日在淅川农商行贷款20万元,授信期限3年,贷款用途为:生意经营,该笔20万元贷款于同日发放至阮老五623059....卡。根据调取的贷款档案影像备案资料显示,在贷款办理过程中贷款人阮老五,担保人张某均到场签字,并在贷款档案中签字按指印,2024年8月份贷款到期后逾期,淅川县农商行将该笔贷款起诉至法院,2025年1月16号开庭,目前未判决。根据调取的阮老五银行流水显示,该笔贷款由阮老五、吴某、张某三人共同使用,其中张某用款4.9万元。

2、调查结果:一是根据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阮老五,张某系成年人,本人在贷款档案中签字并摁指印,且使用了部分贷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为:造成损失50万元或者贷款金额200万元,该笔贷款金额为20万,达不到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三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立案,目前我局未接到淅川县人民法院移交的相关线索。

综上所述,阮老五反映情况不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