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105办公室 徐功、石金玉这两名警员,在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中 罔顾事实,划分责任错误,偏坦车主、徇私舞弊。 1:此次交通事故是2024年12月25日发生的,事故认定处理中违反程序,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后第13天即2025年1月6号开出的,却在开出后的第4天即1月10号才收到电话通知,并且我在9号还电话联系过,还谎骗我说事故责任认定还没出来,有故意拖延之嫌。 2: 1月10待我赶到交警队,立即让先签字我当时也不知道签的什么字,签了字后给了我一张《交通事故认定书》。我当时提出疑问,问为啥不先让我看下是什么内容,都让先签字时,警员石金玉态度恶劣。之后我再打电话解惑疑问,说不了两句直接挂断电话。有:诱骗签字,且不文明执法之嫌。 3: 罔顾事实,责任划分错误,当时电动车是停在路边被后车撞(有多名目击人人可以做证)。 原认定电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未让机动车优先通行的认定错误。 4:依据现场实际路况,及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碰撞痕迹,车辆行驶轨迹、车辆撞人后刹车位置…等等。在责任认定上明显偏坦机动车。 5:警员石金玉诱骗我签了字后,警员徐功打电话诱导我 说:‘如果对认定不满意,申请复核不必要,说道反正你们住院损失又不多,保险额度又够赔,即使不够保险公司也拿上岁数老人没办法…等等’。(有电话内容录音)当时我也不懂 轻信他是警务人员,说话有一定专业权威性,不会胡乱瞎说。听信了他的诱言误导,导致我错失维护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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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1、事故认定书制作后需要走网上审批程序,提交后未审批故其不能下发,故交警电话称未出来。2、其签字内容为送达回执,其作用为记录下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为记录性文件。3、事故认定为淅川县交警大队通过现场勘察以及所取得的证据集体研究所得。4、该事故认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由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决定。5、在保险理赔原则中,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且不论机动车责任大小)均由机动车辆交强险承担其2000元以内的财产损失,18000元以内的人员受伤治疗费用以及180000元以内的伤残损失。且有先例为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承担责任但不进行赔偿的先例,其判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8872号审判中并未对承担责任的非机动车判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