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金蓝湾小区物业,不让业主缴纳水电费,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编号:740394]

  张书燕 留言    2026-01-07 19:56:41

  一、投诉事项 淅川金蓝湾小区物业拒绝提供水电费缴纳服务,强制将物业费与水电费缴纳捆绑,涉嫌违法限制业主基本生活权益。 二、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淅川县金蓝湾小区A区13栋703合法业主,因物业费与物业产生分歧,前往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缴纳水电费时,被物业工作人员告知:“需先支付物业费,否则不予办理水电费缴纳手续”。此后本人多次沟通,被投诉人(金蓝湾小区)始终坚持上述捆绑要求,导致本人无法正常缴纳水电费,基本生活已受到严重影响。 被投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水电费属于业主基本生活必需费用,被投诉人通过限制缴纳的方式逼迫业主交物业费,本质上属于变相停止供应的违法行为,即便合同中有相关约定,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被投诉人作为代收水电费的主体,无权以任何理由限制业主缴纳,其捆绑行为超出了合法代收权限。 3.河南省明确禁止此类捆绑收费行为:《河南省前期物业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的,“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2024年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通知亦要求,“严禁为业主提供代收代缴水电费服务时违规捆绑收费”。被投诉人的行为显然与本省专项整治要求相悖。 三、投诉请求 1.责令被投诉人(金蓝湾小区物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无条件为本人办理水电费缴纳手续,保障业主正常用水用电权益。 2.责令被投诉人就其捆绑收费的违法行为向本人书面道歉。 3.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予以处罚公示。 恳请淅川县住建等单位依法履职,督促金兰湾物业改正其违法形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已回复
淅川县委回复:
  

网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住建局核查处理,回复如下:

经核查,物业公司表示从未以任何方式限制业主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可正常缴纳,同时住建局已要求物业公司不得以捆绑水电费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此外,住建局业务人员也已与反映人进行了对接沟通,并表示后续有任何问题可致电物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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