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叫陈有清,性别:男,身份证号:412927197412181418,户籍: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毛堂乡窑沟村五组13号,户口性质:农业户口。 投诉事项: 本人依法淅川县毛堂乡窑沟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窑沟村村民委员会一直不予批准办理。 事实与理由: 本人原系本村村民,与前妻肖艳丽曾为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依法离婚,离婚后本人户籍未迁出本村,仍保留在窑沟村,且长期在本村生产生活,履行村民义务,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离婚后,我不再在前妻家中居住。因本人在本村无其他住宅,也未拥有任何形式的宅基地使用权,目前无固定居住场所,只能租房居住,且本人身有残疾,无固定收入,居住条件极为困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豫政〔2025〕12号)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有权申请宅基地。 本人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法律及地方性法规中关于“一户一宅”及“无宅基地可申请”的法定条件。为保障本人在农村的基本居住权益,安定生活,我已多次向窑沟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批准本人在本村规划区域内的宅基地使用权。本人也向村委承诺,获批后将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批准面积建房,绝不违规建设。但至申请今未予批准办理。 本人至今居无定所,居住陷入困境,请求淅川县信访局调查此事,早日让我有家可居。 此致 敬礼! 申诉人:陈有清 联系电话: 18338251339 申诉日期: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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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毛堂乡村干部与反映人沟通,反映人愿意放弃西簧乡原有宅基地,按照农村申请宅基地相关法律政策,逐步向毛堂乡窑沟村申请宅基地,村干部也给予其配合,反映人对处理结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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