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淅川县马镫镇周营村陈选林、周书玉夫妻低保申请被拒问题[编号:741815]

  陈选林 留言    2026-06-05 10:37:33

  问题反映人: 陈选林,男,66岁;周书玉,女,66岁。夫妻二人均为淅川县马镫镇周营村常住人口,住该村四组。 联系电话: 18538462629 一、家庭基本情况 反映人家庭共5口人:夫妻二人、一级重度残疾的儿子周洪献、在读中专的孙女、在读小学的孙子。目前,儿子和孙女已享受低保多年,孙子将于2026年6月纳入低保。反映人夫妻均已年满66周岁,陈选林患多种慢性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周书玉患3级高血压病,同样无劳作能力。全家无任何稳定经济收入,儿子为一级重度残疾人,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在校子女。家庭医疗、教育、生活刚性支出巨大,生活极度困难,完全符合农村低保条件。 二、反映的问题 村委会错误驳回低保申请 反映人向周营村委会申请低保,被以“年龄不大可劳作”“有出嫁女儿可赡养”为由驳回。 镇民政所曲解政策、推诿不作为 反映人向马镫镇民政所反映情况,寻求复核。镇民政所长未核查家庭实际困难,直接口头答复:“你们全家5口人,已经3个人纳入低保,哪能全家都吃低保?不可能你们一告状就给你们解决,你们想咋告咋告。”该答复明确表示“一户不得全员纳入低保”,并拒绝进一步处理。 三、政策依据及事实分析 国家及河南省低保政策从未规定“一户只能部分人员享受低保”。《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即可申请低保。《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明确要求“应保尽保”。民政部等四部门通知强调:“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镇民政所自行增设限制,严重违规。 反映人女儿均已外嫁、户口迁出、长期外地居住,无共同生活事实,也无常态化赡养资金往来,依法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村委会凭空推定赡养能力,无事实和政策依据。 依据《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6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反映人夫妻均已66周岁且常年患病,依法应直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村委会、民政所无权主观否定。 根据中办、国办及民政部等文件精神,对高龄老人、重度残疾人、在校学生叠加的复合型困难家庭,必须重点优先保障,严禁选择性保人、拆分保障。反映人全家无劳动力、无收入,现有3人低保无法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将同户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排除在外,违背“应保尽保、不漏一人”的政策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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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委回复:
  

网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马蹬镇核查处理,回复如下:

经核查,依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豫民【2022】4号)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宛民文〔2025〕38号)、《关于做好农村残疾人常态化帮扶工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残疾发【2026】9号)文件要求,该家庭人均月收入700元,超过淅川县低保保障标准(2025年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523元)但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1.5倍,属低保边缘家庭,已按政策将重度残疾对象周*献及上中专的女儿周*纳入低保救助。陈*林夫妻俩纳入低保边缘数据库。下一步,马蹬镇民政所及村干部做好低保各项政策的解读,同时管理区和民政所将会持续关注陈*林家庭状况,如发生变化,符合低保救助政策,立即纳入低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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