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法院: 谁能追回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编号:711890]

  新野一韵 留言    2019-07-01 13:50:00

  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13间临街商铺,梅天才等原领导以3.8万元1间暗箱操作,出售给非亲即故。【梅天才自己三间,其中有当时原书记3间,当时承建该单位房产商,以及办理房产证的房管局 主任的女儿】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三百多万元!!希望领导督促有关部门:1. 立案查处收回违法处置的国有资产。2.追究导致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领导的责任。 3.督促现任领导尽快负起责任,帮助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使国家利益和职工的权利得到保护。4.房屋管理部门主办人违法办理房权证有重大过失。5.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利使承租人能够正常经营。
经实名举报人向新野县纪委和县国资办公室多次举报。新野县检查委与2019年元月下达了(2019001号检查书)。内容是:由新野县国资委调查最终确定为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新野县纪委2019年1号文件结果是让交通运输局收回违规出售的国有资产,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现任领导有歪曲事实将3.8万元每间违法出售的房产在起诉书中写的是7.8万元。可笑的是新野县法院在受理该案时竟然不顾纪委和国资委定性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又驳回了一运公司要求收回违规出售的国有资产请求。可见违规出售的买卖双方关系网的强大!
请领导百忙解决问题:1:新野国资委定性为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新野县纪委要求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为何县级法院驳回收回的请求? 2:为何至今没有追究违规出售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领导的责任?3:新野县房管局为何在违规的情况下能顺利的办出房产证而没有受到追究?【为何有一间购买者是当时办房产证的女儿?这都没有引起办案人的嫌疑】 4:新野法院从哪里认定该房屋是按7.8万元出售?5:3间杨德祥的房产为何现在还是有原经理梅天材催交房租,【这不足以证明就是原经理的吗?】
举报人:腾国堂13903773997 熊明亮 15537728988 李向阳 18637758868?
岳斌 13703411111 宋和平 15938853389 陈占国 13703411104
宋相东 13598277800 杨雪峰 18625673988 郭付正 13607637960
程国青 13569210889 ?????????????????2019年7月1日

  已回复
新野县委回复:
  网友,你好!经县法院调查:
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1、原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朝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杨兰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被告:杨某等12人情况(个人基本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东亮,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彦展,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998年左右,原告将朝阳路临街门面(一运公司大门自南向北)第XX间租赁给承租人,本案部分被告为承租人,部分被告为新购买者,租赁期限20年,租金共40000元(一次性交清),租赁期限均于2018年左右到期。2007年左右,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将每间房屋以3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各被告购买的房屋间数不等,有1间、2间、3间不等)。其中原告与被告杨婉娴签订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甲方: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乙方:杨廷奇 杨婉娴 甲方现有朝阳路临街门面(一运公司大门自南向北)第十五间,与乙方共同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现有的自南向北十五间门面房现以每间叁万捌仟元(38000元)出售乙方,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必须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交甲方财务科,收款凭证以甲方财务科出具的收款收据为依据。2.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产,乙方在2018年7月1日后拥有该房的使用权,在2018年7月1日前,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与现租住户发生冲突,如租房户在2018年7月1日前提出交房,由乙方向甲方根据使用年限一次性向甲方按每年两仟元的价格交甲方,由甲方赔偿租住户。3.乙方取得该房的产权后,在2018年7月1日前乙方不能以该方的名义做任何形式的抵押,因乙方的抵押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4.该协议的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出任何争议,如甲方违约,除赔偿乙方房价款外,另赔偿房价款的贰倍,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房屋并追加房价的贰倍损失。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签字生效。甲方: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乙方:杨廷奇 杨婉娴 2007年5月12日。”2007年5月25日,被告杨婉娴的父亲杨廷奇向原告一运公司缴纳购房款38000元,并由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内容为:“收款收据 07年5月25日 杨廷奇交来购房款款项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自南向北第15间 金额小写38000元。备注:现金。出纳:建华”。2007年左右,新野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人为上述十二名被告的房权证。2018年,杨婉娴购买的该涉案房屋的次承租人岳廷宾以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为被告向新野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案已由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9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民终4530号民事判决予以确定,判决驳回原告岳廷宾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所出售房产系国有资产,原、被告之间的买卖房屋行为违反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上述十三名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019年6月19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杨婉娴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2019)豫1329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9年6月19日向原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送达,原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上诉期间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于2019年6月20日送达被告杨婉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涛,杨婉娴的上诉期间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原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齐万雷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未向被告齐万雷送达应诉手续,案件未开庭。原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陈洪亮、宋相好、鲁鑫等确认合同无效的十一起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三、 反映的问题及事实情况
关于反映的判决驳回原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杨婉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杨婉娴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位置、面积、价款等均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以双方的协议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9日被废止失效)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该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并非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原告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其出售房屋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如原告有新的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现原告的请求理由不足,证据亦不足,另外,原、被告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各被告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为维护合同履行、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性,故对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他十二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