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取得的房权证撤销就这么难吗?[编号:714027]

  宋涛 留言    2019-12-17 18:37:34

  举报人:宋颖涛 被举报单位:新野县房管局 本人与鲁鑫房屋租赁一案审理中,发现新野县房管局违法将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的国有资产【三间临街商铺】过户到鲁鑫私人名下并办理房权证书。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220239】号。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章 折叠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五章 折叠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折叠第九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明明法律赋予房管局有撤销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利,为什么县委领导两次都把此事推给没有权利撤销房权证的交通局和一运公司?房屋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对房屋权属来源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要求上级部门督促新野房屋主管部门因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没有审核造成错误登记的结果予以查实、撤销不当登记的权属证书,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依法 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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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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