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吕海先,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育才小区,身份证号:411328195810040040,电话:15838775556。今天我实名举报新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法官袁飒徇情枉法、野蛮办案的违法犯罪事实。 2003年,我购买了新野县城育才小区一块地皮,自建独院一处,团结村委规定住户均不向后排水(房屋坐北朝南,即不得向北排水),都是向南排水,村委已出证明(见材料一),我所在的这排住户也都出了证明(见材料二)。我建房时南边是空地,2007年 8 月,有人在该空宅处建起两所独院,王学玲购买了其中一处,该独院和我的宅基地相邻,按照团结村委的规定,她的独院应该向南排水。2018年10月,王学玲却以我家院墙影响她排水为由,把我诉至新野县城关法庭,主审法官是袁飒。 2018年12月14日,新野县城关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对方提供的其中一份证明是稿纸写的,没有加盖公章,法官当庭宣布,该证明材料不与采信。该案当庭没有宣判。2019年3月14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我拆除围墙,我觉得其中有蹊跷,于2020年1月10日到新野县法院档案室调出了卷宗,令人吃惊的是,我在庭审中见过的用稿纸书写的证明不见了,无端多出了一份能够支持该判决的证明材料,内容与排水现状不符,字压章,还没有明确日期,签名“张国玲”三字,字号明显小于其他内容,稍有一点智商的人一眼就能看出猫腻(见材料三)。事后我找到了“出示”该证明的时任团结村副书记的张国玲,张国玲明确表示他对此事根本不知情,证明不是他写的,张国玲当即给我出具了“内容不是我本人写的,我本人不知到(道)情况”的证明(见材料四)。作为主审法官袁飒,凭当事人一纸明显造假的证明,把本该驳回的案子做成了让我“十日内拆除围墙”的荒唐判决,法理何在,公理何存? 城关法庭法官袁飒目无国法,为存在严重瑕疵的证明大开方便之门,枉法判案,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丧失了作为一个人民法官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性质之恶劣,令人瞠目;这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让人深思。 希望上级有关部门立即深挖此案背后的黑幕,不能让小人得志,使法律蒙羞!在法制社会逐步建立的大背景下,正义不该缺席,法律不容玷污,百姓拭目以待!
网友,你好!经县法院调查:关于原告马全中、王学玲与被告吕海先、李文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新野县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8)豫1329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吕海先、李文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南侧院墙西自原告马全中、王学玲房屋西墙对应处向东至121花厂围墙处范围内拆除,确保该处排水通畅。二、驳回原告马全中、王学玲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吕海先、李文祥的反诉请求。后吕海先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豫13民终252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交办后新野法院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包案组,并与吕海先进行了联系,并告知,如对判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诉。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