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县委领导,我们是新野锦绣花园业主,我们在购买锦绣花园房屋时,购房合同上明确项目建设依据:2004年南阳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西环路中段西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国用(2004)第0684号],土地面积66946.76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04年4月20日至2074年4月20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03091001,施工许可证号为2004002; 商品房销售依据是新房预字18号,批准机关是新野县房产管理局。 现在不予办理不动产证,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其中责任在谁!?请不要把难题留给无辜老百姓。这涉及到大约300多户业主。请县委领导协调解决!
网友,你好!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锦绣花园小区目前尚未办理供地、规划审批、竣工验收、税费缴纳等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之规定,暂时不能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鉴于上述情况,县自然资源局正在收集该小区用地报批等相关审批证明资料,排查问题,建立问题台账。由于锦绣花园问题由来已久,中间审批服务环节缺失,短时间解决问题难以奏效,对此,将继续盯紧跟进,结合自然资源部门职能,尽快研究,提出对策,上报县政府,采取措施,稳妥逐步解决。敬请网友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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