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沙堰镇政府依法阻止赵湖村村民赵学菊、王建雄违法建桥的 举报书 举报人:丁跃勤,沙堰镇赵湖村村民,联系电话:139 3895 0348 被举报人:赵学菊,沙堰镇赵湖村村民,联系电话: 王建雄,南阳市公安局辅警,联系电话: 举报请求: 强烈要求沙堰镇政府依法阻止赵湖村村民赵学菊、王建雄在寨河上违法建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沙堰镇赵湖村村民赵学菊、王建雄私自改变河道现状,违规违法搭建桥梁。 2023年11月24日晚,赵学菊、王建雄母子纠结二十余人,对赵湖村东边寨河进行填埋并对上面进行混凝土浇灌,并进行硬化处理。他们在河道私自建桥,一未征得四邻许可,二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桥梁,擅自阻塞河道,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当晚我们得到消息进行阻止时,他们已经大部分修完,并口头答应不再建设等村里处理。但是我们25 号上午回来看到,他们24 号连夜又全部整平桥的路面。25 号上午我们向村委会提出了恢复道路和河道原状的请求。26 号镇政府王镇长带着城建、水利等部门现场看了以后,又要求村委会处理。27 号上午我们去县信访局反映问题,工作人员说镇政府正在处理,但至今都没结果。 赵学菊、王建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恳请镇政府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阻止赵湖村村民赵学菊、王建雄的违法建设行为,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此致 新野县沙堰镇人民政府 举报人: 2023年12月28日 附:法律法规及现场照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网友:
您好!现将具体事宜向您反馈如下:
经新野县沙堰镇人民政府调查,对于赵学菊、王建雄在寨河上建桥一事,2024年1月4日,沙堰镇召开“警司访+”会议对此事件进行专题研究。1月5日,镇政府向赵学菊、王剑雄下发了“责令停工”通知书。
因该事件属于邻里纠纷,目前镇村两级正在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