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春天花园小区9号楼业主。 当初买储藏室的时候签了买卖合同,合同上写的面积大(16.1),实际面积非常小(9.1),两者相差很大,当时我提出了这个问题,售房部说这个不用管,是按房间卖,一房一价,与面积无关。可是这几年的物业费储藏室收费是按购房合同上写的面积数(16.1)交费。储藏室业主交了不少冤枉钱。现在需要讨论的是 1.储藏室该不该收取物业费?收取的依据是什么? 2.怎样才公平合理,按购房合同上的面积数(16.1)是不是公平? 3.要不要执行合同上写的储藏室面积数。如果按合同上面积数收费(16.1),则意味着合同真实有效,那么业主就可以起诉甲方商业欺诈,状告甲方谎报面积数,欺诈业主。并退还差额面积的房款(7平方米),并退还交房以来多收取的物业费。 4.如果不执行合同上的储藏室面积数,那就不应该按这个数字(16.1)收取储藏室的物业费。 本人于近期和小区物业沟通,可姓陶的楼管坚持说拿合同与物业的信息对照一下,意思是按合同来。那么,我少的7㎡面积问谁要?
网友:您好!现将具体事宜向您反馈如下:
经新野县房产中心调查,地产方与业主签订的储藏室转让合同中显示的面积为实测面积(含公摊面积),物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按照业主与地产房签订的储藏室转让合同及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地下储藏室使用协议约定的面积及服务费收取,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如你认为物业未按照合同履行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条款,你可走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法律咨询事宜可向县法律援助中心(县人民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边)进行咨询,不收取咨询费用。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的关注!若有疑问请致电0377-66286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