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丁跃勤,沙堰镇赵湖村村民,联系电话:139 3895 0348 樊香玲,沙堰镇赵湖村村民,联系电话:183 2003 7638 153 60509472 被举报人:新野县沙堰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377-66411888 违法建筑实施人:赵学菊,沙堰镇赵湖村村民, 王剑雄,南阳市 举报请求: 1、 强烈要求市委市政府督促新野县沙堰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尽快拆除违法建筑; 2、强烈要求市委市政府督促新野县沙堰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违法建筑实施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1、违法建筑实施人的违法事实: 沙堰镇赵湖村村民赵学菊、王建雄私自改变河道现状,违规违法搭建桥梁。2023年12月24日晚,赵学菊、王建雄母子纠结二十余人,对赵湖村东边寨河进行填埋并对上面进行混凝土浇灌,并进行硬化处理。他们在河道私自建桥,一未征得四邻许可,二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桥梁,擅自阻塞河道,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当晚举报人得到消息进行阻止时,他们已经大部分修完,并口头答应不再建设等村里处理。但是我们25 号上午回来看到,他们24号连夜又全部整平桥的路面。25 号上午我们向村委会提出了恢复道路和河道原状的请求。26 号镇政府王镇长带着城建、水利等部门现场看了以后,又要求村委会处理。27 号上午举报人去县信访局反映问题,并向南阳网市长信箱投诉。29日晚赵、王母子故伎重演又趁夜晚肆意向北加宽并浇筑混凝土硬化。 2、沙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2024年2月8日,沙堰镇人民政府向违法建筑实施人赵学菊(王剑雄)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赵学菊(王剑雄)于2024年3月5日内将上述违法建筑自行拆除。但直至举报之日已超过1个多月,违法建筑仍然没有被自行拆除,沙堰镇人民政府也没有依法强制拆除,沙堰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恳请市委市政府督促新野县沙堰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尽快拆除违法建筑,并督促新野县沙堰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违法建筑实施人的法律责任。 此致 南阳市人民政府 举报人:丁跃勤 樊香玲 2024年4月19日
网友你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新野县沙堰镇政府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反映人:丁跃勤,男,赵湖村7组村民,现居住在新野县城;樊香玲,女,赵湖村5组村民,现在广东务工。丁跃勤、樊香玲房 子均位于寨河沟东边。被反映人:赵学菊,女,赵湖村7组村民,现居住在新野县城;王建雄,男,赵湖村7组村民,现居住在南阳市。赵学菊、王建雄系母子关系,赵学菊在赵湖村的房子位于寨河沟西边。
二、调查处理情况: 据调查,2023年12月9日晚,赵学菊、王剑雄母子两人到丁跃勤家,王家以卖树为由,请求丁家同意在两家之间的寨河之上修路方便其卖树,并保证树卖完后即挖开所修便路,丁家答应了。
2023年12月13日,丁家电话告知王家树已卖完请尽快挖开便道。王家携中间人王占荣再次到丁家,表达了两个请求:1.保留便道以后他家就走这条路;2.暂不挖开,待其宅基地垫土平整后再挖开。丁家均表示拒绝,最后王家保证最迟到2024年元旦无条件挖开便道。
2023年12月24日晚,王家喊了十余名工人,在寨河沟底部铺设2根直径约一米的管道,并对其所修便路进行硬化施工。丁家、吕家得知此事后上前阻止,王家口头保证不再修建,但24号晚他们连夜平整了桥涵路面,25号上午丁、吕两家向村委会提出恢复河道原貌请求,26号镇政府城建、水利等部门到现场查看后告知村委会停止施工。
2023年12月29日晚,王家再次施工,得知消息后镇平安办主任带领城建所长、信访办主任等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要求王家停止施工,保持现状,不得再次进行施工。
2023年12月30日以来,针对丁、吕两家和王家,镇政府做了大量工作,王剑雄母子长期居住南阳,且王剑雄母亲赵学菊患有大病,时常在京、省、市看病,镇工作人员见面调解比较困难,但仍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其进行对话沟通。同时,镇村干部通过走访的形式对该片区域内十几户人家逐户走访做笔录,征求群众意见,大多数群众持中立态度;部分群众认同该桥涵的存在,方便了周边的出行;个别户要求挖断该桥。
通过多方努力,现今赵学菊、王剑雄母子已同意挖断该桥,但王剑雄的爷奶长期在家居住,两位老人已80余岁,从西边老路走坡度太大、离主路较远、出行困难,特别是去年庄稼收获季节,两位老人用电车拉庄稼回来在西边路口翻车,因此两位老人为出行方便以死相胁,不让挖断该桥涵。赵学菊、王剑雄母子目前正协助镇村工作人员做两位老人的思想工作。
目前,现镇、村已将该桥涵桥面进行封堵,使其不能通行。下一步,镇村两级将充分征求附近群众意见,继续做好王剑雄全家的工作,力争妥善处理好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