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请问该午托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期满是否变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该午托为学生提供餐饮,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该午托为学生做饭的工作人员是否每年体检合格,是否取得健康证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做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该午托投入使用前是否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规定的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该午托内同时开办幼儿园,该幼儿园是否依法登记? 该午托是否非法经营,请相关的市场监管局、消防队、教体局答复?若非法存在,请依法处理。
网友:您好!留言已收悉,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教体局、消防救援局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你投诉的江南教育午托(营业执照名称:新野县江之南服务管理中心,登记注册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该场所所在建筑共两间四层,其中一至三层为砖混结构,四层为简易房,江南教育午托在第一层,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该场所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不需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022年10月11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从业人员李某、徐某华办理有健康证,上述证照均合法有效。
该机构举办幼儿园不属实,但是举办午托服务问题属实。该机构出具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包括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因此属于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