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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法院郑彦法官在审理唐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8民初3822号案件,万金伦等27人诉我劳务合同一案中,违背案件事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本人上诉权、直接对未生效判决进行执行措施,现就相关案件程序问题汇报如下。
1、 作出判决未送达当事人及代理人,直接出具生效证明,并进入执行程序。
从判决书显示,唐河县人民法院郑彦法官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豫1328民初3822号判决书,但在该判决书作出后未通知、也未送达控告人及代理人的情况下,郑彦法官违规给原告出具判决生效证明,由本案原告直接提起执行程序。直到唐河法院执行局通知控告人,控告人才知晓案件已作出判决。
2、 违法剥夺控告人上诉权。
控告人在执行局通知后,才了解到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于是于2018年7月9日前往郑彦法官处要求处理,郑彦法官发现错误后也进行了承认,并让控告人签收了判决,准许上诉。但控告人按期上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后,郑彦法官在4个月的时间内拒不按照规定移交卷宗,反而是再三劝控告人息事宁人进行和解,该案卷宗至今未移送中院进行审理。
3、 违法进行执行强制措施。
在控告人提出上诉后,郑彦法官承认工作出现失误,因该案
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称其会解决后续问题,终结错误的执行。但在其劝说控告人答应和解放弃上诉无果后,违反法律规定,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将控告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进行限制措施,造成控告人无法购买机票、高铁票,列为失信人名单。造成控告人多项工程停工,对控告人的信誉、商誉、及银行信用构成重大损失。
郑彦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控告人无法正常生产生活,望有关机关纠正错案,还本人一个公道。
控告人。金长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