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书记市长你们好:2007年唐河县农村信用社改制,5月份的时候苍台镇政府在政府会议室专门开了清欠会,通知我有一笔贷款担保25万元,此贷款我不知道,苍台镇政府成立的有清欠办公室,我去苍台镇政府清欠办了解看了苍台镇信用社此贷款的复印件,此贷款,2010年8月4日批的,主贷陈喜阁,担保人有我,实际用款人是陈海中,当时的苍台镇信用社主任是刘喜营,客户经理陈清生,唐河县信用社经理部是冉群章,唐河县信用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是许某,主管副主任是刘某,以上人员都在当时的审批表上签的字,2017年5月下旬我将此事在苍台镇清欠办也说清楚了,也去唐河县清欠办说明了情况,2017年6月9日我在唐河县苍台镇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也立了案。可在2017年10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停发了我的工资,此后我多次去唐河县清欠办问是咋回事,为什么停发我的工资,停发工资为什么不事先通知我,可清欠办的工作人员来回推诿,得不到合理的答复和解决,我没办法了2018年6月就将此事投诉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回复的挺快,2018年7月回复我:经唐河县农村信用社调查落实我的担保属冒名顶替担保,应该回复我的个人征信,立马回复我的工资,追究当时经办人员的责任。2018年7月把我的个人征信恢复了,黑名单去掉了,工资一直没恢复,2018年11月4日我又去了唐河县农村信用社纪检委李凯书记那反映此事,当时李凯书记说马上回给我回复解决,可现在也没有得到回复解决,。。此案事实清楚,本人要求一:马上恢复我的工资,二:追究当时经办人员责任,三:让唐河县公安局尽快侦破此案追究违法犯罪人的责任还我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