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唐河县城郊乡大井村孙庄村民,我叫孙冬山,手机号13837707373,与我哥孙春山2012年我们承包了70多亩土地,种植桂花、百日红等贵重苗木。2016年响应国家号召成立了唐河县鑫淏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专业种植销售苗木。现在已经种植了九年,目前地里大约有桂花树8万棵、百日红1.4万棵、冬青树0.21万棵、槐树0.2万棵,现在桂花5-8公分,百日红4-5公分,还有一部分槐树,已经在销售,我们每年都向土地所有人每亩1000元的租赁费。从去年开始,乡政府和村委说要征地建设湿地公园,我们从没有见过征地文件和补偿文件。乡政府和村里说一亩地附属物赔偿6000元,一年租赁费1200元,合计7200元。既然是征地赔偿附属物,为什么不给我们商量直接打到了土地所有人的存折上?与我们几百米之隔的育才学校旁边的树木,种植三年以上的补偿19800/亩,这个6000元补偿是从哪来的?现在湿地公园正在施工,一圈的土已经把我的苗木围着,进出不方便。工程车辆已经压坏我部分树木,考虑到国家建设,我没有要求赔偿。我聘请的律师在南阳找的正规评估公司和乡政府找的评估公司,补偿价值相差5倍以上,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乡政府搞征地,不调查实际情况,不询问群众意见;不公布执行依据、赔偿标准,程序违法,简单粗暴,行政管理水平低下。严重违背了习总书记依法治国精神,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只要求合法的权益,为什么几百米之隔每亩的补偿差距达13800元?在没有和我们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土堆已经推到我地里?附:合作社营业执照、与村民小组协议(队长签字)、评估公司报告、公正书。
网民您好!经查,您反映的苗木位于大井村孙庄老庄共计六处,孙冬山和其兄孙春山私自与农户口头协商未见签订协议,村组对此并不知晓,2016年孙冬山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种植桂花、国槐、冬青、栾树、百日红等苗木,其密度均在八百株以上,属苗圃。2019年我县防洪除涝工程实施涉及该苗圃,因该苗圃土地系集体所有,各项补贴已拨付于组,组按政策已将征地综合补偿及租金分配于土地承包户,土地承包户对此无任何异议。因孙冬山兄弟非土地承包户,因此仅涉及苗圃补偿,按照宛政〔2018〕14号文件精神应以苗圃补偿,补偿款也拨付至村组。城郊乡对此事处理意见为:
1.孙冬山、孙春山系土地转包人仅能享有苗圃补偿,不再享有其他补偿。
2.按照唐河县财局评估中心评估价补偿。孙冬山本人与相关农户协商不追要已发放农户的综合补偿6000元/亩。孙冬山所说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名人员实际没有租地关系。
3.若孙冬山、孙春山不能按期将附属物苗木移除清理完毕,项目工程可暂不予使用。将收回已发放的各项补偿、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