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编号715479帖子,唐河县委回复的几点疑问?[编号:716978]

  陈佰俊 留言    2021-01-21 20:23:05

  我们是唐河县泗州街道常花园社区花园东村十三户居民。代表:陈佰俊电话15825405047 本人于2020年7月11日,在书记留言板进行了留言,贴子编号为715479,唐河县委于2020年8月13日回复如下:经查,对您反映的违建问题,泗洲街道办事处已联合县城管局,按照相关规定下发了整改通知。对于排水问题,现场查看后,不存在排水不畅问题。但泗洲办事处已对该区域建立台账,随后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施工时一并解决该问题。 窗体底端 现实中于2020年8月20日,城管局来对私搭乱建胡围墙只拆除了2/3,留有1/3未拆,并把建筑垃圾遗留在现场,等于我们反映的问题仍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半年多来,我们多次向县委政府接访领导反映,早在2004年10月唐河县土地局签发了唐国用0761号土地使用证时对该处围墙作出明确界定,此墙是在公共区域,它侵占了我们十三户居民出路的一部分,严重妨碍着我们十三户居民出行安全及下水道排水的畅通。所以我们认为从2004年唐国用0761号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此墙就应该依法彻底拆除。多年来冯某伙同他人对该围墙拆除横加干涉和阻挠,妄图把该公共区域长期占为已有。作为执法单位的城管局,工作不作为,有法不依违法不纠,严重失职失责,半年多来,城管局即不找当时方(我方)调查了解情况,又不执行县委政府领导的多次批示,更不谈受法律保护的土地使用证。片面的强调,冯某是在自家后院围墙上修补,该处围墙属历史遗留,存在30多年,不属于违章建筑。根据2011年国务院颁布土地法第590号令,第24条之规定,历史性违章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所以城管局的结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尊敬的书记,我们请求很简单,就是依据唐河县土地局2004唐国用0761号土地使用证界定的标准,依法彻底拆除此处违建。请书记在百忙中从关注民生,关心百姓安危的角度,依法公平公正彻底解决此问题。我们不胜感激。

  已回复
唐河县委回复:
  

网民您好!经查,2020年7月份,泗州街道常花园社区花园东村等户已就此事反映冯某等户私搭乱建,现场调查情况是由于被反映人冯某等户因修缮倒塌的围墙而引发的邻里纠纷。2020年8月20日下午,执法人员在经过信访人员确认的情况下,对冯某等户新建的围墙进行了拆除,保留了原有围墙。后执法人员现场多次巡查,新建的围墙拆除后冯某等户并未对原有的围墙进行修复。
下一步,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将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该处违法乱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