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官枉法裁判[编号:728788]

  刘令 留言    2023-08-18 11:37:17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实名(刘令,身份证号411321198209253634,电话18238171760.住址:桐柏县毛集镇文化路51号。)举报南阳市高新区法院法官雷川涉嫌枉法裁判罪,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嫌包庇,事实如下。 我以伪造车辆合格证“篡改生产日期”为据起诉亚飞汽车销售连锁有限公司至南阳市高新区法院,案号(2021)豫1391民初2388号,证据确凿,且当庭佐证,法官、被起诉单位皆承认了证据的真实性,记录在案。法官一月多后却以未提供“车辆质量方面问题的证据”为由,判被告无罪。抛开中间内容不说,单说起诉依据和判决结果。我起诉的是销售欺诈,商家把一年前的旧车改了个生产日期当新车卖。而法官判决的是我未提供质量问题的证据,应承担败诉结果。这是不是答非所问?就是三岁孩子也不会犯这种错误,更何况一名大法官?其中曲直是非是不是昭然若揭?这是不是赤裸裸地枉法?执法者如此颠到黑白,指鹿为马意欲何为?是蔑视小民心智,还是利令智昏有恃无恐? 我先后申诉至高新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皆未回复我。不得已我又申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被层层递交至南阳市高新区法院处理。南阳市高新区法院的处理意见是向市中院递交再审申请,并未对法官是否枉法作出回答。 我不得已又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案号(2022)豫13民申237号。2022.04.27,裁定书以未提起上诉为由驳回再审请求。随即我申诉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6个月后又被递至高新区检察院处理,当庭询问后,说请示市院后再作答复。 在我一个多月的追问下,2023年2月检察官答复说一审判决书是书记员作出的,法官不知情。并在8月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被告造假“车辆合格证”不仅构成销售欺诈,还涉嫌刑事犯罪,2021年我也找过市公安局反映情况,巿公安局经刑科给出的口头答复是法院判决后他们才会接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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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书记市长留言板留言须知》第一大类受理范围第二项不予受理范围第四条,涉法、涉诉、涉访的各类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等,涉法案件不在留言板受理范围之内。如您认为是法官个人因素影响判决结果,可搜集证据向当地纪委监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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