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李保源,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8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新街村大皮庄34号。身份证号码:41132919860408101X。我想检举桥头镇纪委副书记史献春作风不正,乱搞男女关系,利用职务之便破坏我家庭和谐等情况。
我和妻子李超凤于2010年结婚,结婚近十年来夫妻和睦,家庭和谐,关系一直很良好。为了家庭发展我无奈外出打工,妻子一人在家照顾孩子。就在2016年7月份郑万高铁拆迁动员时,因被检举人史献春作为政府工作人员被安排到我们村大皮庄做动员工作。在此时认识了我妻子李超凤,因我家属于被拆迁户,史献春以沟通工作为由多次去我家中,后又通过微信等联系方式频繁与我妻子联系并对我妻子进行性骚扰。不仅如此,史献春在上班期间,丢下自己的本职工作不顾却频繁去我妻子的工作单位对我妻子进行骚扰。由于我当时一直在高铁工地上干活,经常早出晚归,我妻子缺乏防范意识,在一次次的接触中,史献春哄骗我妻子致使我妻子对他产生了感情。因史献春在桥头镇小河流村承包有塑料大棚项目,就哄骗我妻子去他的承包项目地工作,以此来达到霸占我妻子的目的。
一、史献春作为公务人员乱搞男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三款之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史献春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社旗县桥头镇的领导在做拆迁动员工作时不用心工作,却勾引良家妇女,破坏别人家庭和谐。他这种作风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违背社会道德、破坏公序良俗。
二、史献春作为公务人员经商办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批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史献春作为社旗县桥头镇纪委副书记却在本镇内利用职务之便承包塑料大棚项目,通过项目大肆侵吞镇里的钱财。这严重违背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他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史献春作为桥头镇纪委副书记知法犯法
根据国家的权力机关划分,纪委监察委属于国家的权力监督机关,享有督查区域内各公务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史献春作为桥头镇纪委副书记已属于镇级领导层,却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之便勾引良家妇女,且在本镇内以承包土地名义为自己搜刮钱财。这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综上,史献春作为社旗县桥头镇纪委副书记,不仅没有为全镇人民谋幸福,没有尽到一个公职人员应尽的义务;相反却以权谋私,以职务之便勾引良家妇女,破坏他人家庭。这种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给全镇人民带来了灾难,严重破坏全镇的平稳发展,更加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请求领导核实上述情况,严惩史献春,还全镇人民和谐幸福的生活,还人民的青天白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