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经龙翔公司与社旗政法委公安局签订无固定期长期劳务合同,并与当年3月份开始发工资,并交纳五险,2014年我发现自己的养老保险2013年3月份-2013年5月份没有交纳。当时到龙翔公司与负责人(王经理)交涉,对方并未说出扣除理由,随后又到人社局办公室,他们让我到龙翔公司归口单位,交涉后又是无结果。他们这种相互推诿、不为民众办事的工作作风,请县委明察,给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