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公安局苗店派出所渎职不作为,包庇违法犯罪控告书[编号:715307]

  张军 留言    2020-06-25 22:36:11

  控告人张军 ,联系电话 18503776606 。 被控告人社旗县公安局苗店派出所。 被控告人张自武。 控告请求: 1、被控告人苗店派出所拒不履行职责依法处理报警案件,造成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被控告人严重不作为涉嫌渎职犯罪、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请求立案调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2、依法责成苗店派出所追究张自武的寻衅滋事罪和非法入侵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1月份,控告人张军购买社旗县龙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社旗县苗店镇开发的“苗中新城”门面房五套,房号为1001、1002、1003、1018、1019号。购买后,给控告人出具购房协议和收款收据。后控告人将其中房号为1019的房屋转让给刘伟东所有。2020年5月7日,控告人准备对购房的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购房的房屋被他人换锁非法占有,随即控告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后从苗店派出所了解到是当地的一名叫张自武的人员非法占有。控告人多次要派出所对张自武非法侵占控告人的房屋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每次到派出所都以正在调查为由,迟迟不予处理。经控告人多方了解到,张自武在当地非常有势力,当地老百姓对他都是敢怒不敢言,苗店派出所由于被张自武恶势力“摆平”,仅仅将控告人出售给刘伟东的一套房屋要求张自武不得在非法侵占。控告人其他四套房屋借口民事纠纷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社旗县公安局苗店派出所拒不履行职责依法处理案件,一再滥用职权压案不办,包庇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顶风作案对抗中共中央全力推进的反腐倡廉及依法治国,对抗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其行为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苗店派出所对群众控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以至于被害群众不敢吭声,黑恶势力气焰嚣张,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在群众之中的形象。请求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依法处理,严惩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控告人:张军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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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委回复: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责成公安局落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