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一中教师刘亚丽违背职业道德 举报人:蒋杰志,身份证411327200909090010,社旗一中七年级年级10班,常住地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东段。监护人:杨锐,身份证412928197504170042,电话13213761177,蒋杰志母亲。 被举报人:刘亚丽,女,一中七年级10班主任. 举报诉求 1.责令对刘亚丽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2.责令撤销刘亚丽变相开除、变相劝退、暗示退学举报人的决定。 3.责令刘亚丽向举报人致歉。 举报事由 起因:2024年3月19日,举报人在校期间遭遇多人校园霸凌导致被打,此行为给举报人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和身体创伤,举报人对此霸凌事件感到非常恐惧和无助,导致举报人心理未得到及时疏导从而采取跳楼未遂的过激行为。 经过:被举报人得知后,作为成年人而且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不仅没有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化解矛盾,反而以举报人智力、行为等不适应集体生活为由变相劝解举报人退学、休学、弃学。 结果: 1.举报人属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在遇到困难时求老师帮助,无法得到的关爱和关注。 2.被举报人多次以开除、退学、变相开除、变相劝退、变相退学、暗示开除、暗示退学、公开劝退的方式通知家长劝解退学。 举报诉求的法律依据: 1.《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第五条、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第二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第三款“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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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经县教体局调查,县第一初级中学当事班主任刘某某,存在课堂上要求个别学生睡觉、画画问题,暂未发现网友反映的其它情况。对于班主任刘某某课堂上不当行为,虽事出有因,但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书育人的原则相悖。目前,该校已对刘某某进行批评教育,提醒其在以后课堂教学过程中,树立正确的育人观,用更多爱心和耐心对待不同学习程度和不同性格的学生个体,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努力照顾到全体学生,在与学生及家长沟通过程中注意言辞,处处体现出其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本职形象。同时,县第一初级中学已与反映人、监护人进行充分沟通,本着以解决学生就读及成长问题为目的,妥善协调解决争议,消除监护人误解。
感谢网友对社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