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党委回复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内容中用错法律的问题[编号:733034]

  余洋 留言    2024-06-16 23:52:39

  社旗县党委于2024年5月6日对我的留言内容进行了回复,编号为732223,其中就社旗县下洼村村民王森占用耕地私搭乱建铁皮房的诉权期限问题社旗县党委用错了法律,这里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第83条所规定的15天诉权期限,而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诉权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应该依据15天的起诉期限。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因为下洼村民王森、王雨两兄弟的违建未及时拆除,今天又有雷阵雨,导致下洼村一片汪洋,详情见图片!

  已回复
社旗县委回复:
  

网友您好! 

        经下洼镇政府调查,关于下洼村王某在其耕地搭建活动板房问题,经镇土地部门认定,属违法占用耕地。下洼镇政府于2024年3月24日对王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王某私自占用耕地建临时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其1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建筑物及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王某认为其活动板房属耕地临时看护房,所建房屋符合政策,不予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王某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下洼镇政府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目前正在按程序组卷完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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