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璟都国际小区物业停车场乱收费[编号:735914]

  付雯 留言    2024-12-13 12:34:46

  社旗璟都国际物业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把公共停车场圈占并进行收费,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犯业主共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圈占公共停车场并收费,侵犯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4。 违反收益分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擅自收费且未将收益归业主所有,违反了该规定。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及损害业主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圈占公共停车场并收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条规定4。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损害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根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圈占公共停车场并收费,损害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9。 违反信息公开义务: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圈占停车场收费,未向业主公开相关情况和资料,违反了此规定

  已回复
社旗县委回复:
  

网友您好! 

        关于网友反映物业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建收费停车场问题。经县市场监管局调查,为解决小区业主停车难和因乱停乱放发生矛盾,璟都国际小区开发企业对接了城管局、发改委、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 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南阳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小区停车场。该开发企业经营停车场前,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告知收费标准,并在其停车场经营场所对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因在公示过程中,大多数业主不同意停车场收费,该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决定不在改建该停车场,维持现状,不对停车位收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成该小区开发企业和物业及时与业主沟通解释,并张贴公告,告知业主相关决定,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感谢网友对社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