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人员拒绝代写选票,强制剥夺选举权。选举当日,因本人大伯大母年纪较大,不熟悉选票填写规范,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代写申请,不料工作人员直接夺走本人选票,单方面宣布本人“弃权”,未保障本人合法投票权利。 二、未提前收到选举通知,咨询权被无端剥夺。选举前,本人未收到任何形式的选举通知(包括书面、口头或村广播通知),现场明确告知工作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咨询选举相关规定后再确定投票事宜”,但工作人员未予理睬,仍直接将本人按“弃权”处理,严重侵犯本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相关规定,损害了村民的合法选举权利。现提出以下诉求: 1. 核查本次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2. 重新保障本人的合法选举权利,提供规范的选举流程指引; 3. 公开本次选举的通知发布记录、选举规则等相关信息,接受村民监督。 恳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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