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政府解决为盼[编号:741731]

  豫888 留言    2026-05-28 08:49:42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们是社旗县状元城小区的业主,现就本小区“状元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条款,向您反映并请求处理。 一、基本情况 我们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凡不及时上缴物业服务费,状元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拒绝代收水费、电费、气费,或不提供相关物业服务”。同时,合同约定逾期缴纳物业费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二、投诉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水电燃气是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物业仅为代收代缴单位,无权以未缴物业费为由拒绝提供代收服务,该条款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2. 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年化利率约109.5%),远超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属于违规条款。 3. 该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监管部门未对违法条款进行审查纠正,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业主的基本生活权益被侵害。 三、我们的诉求 1. 责令房管局对该备案合同进行审查,确认“物业费与水电燃气费捆绑”及超高滞纳金条款无效,并督促物业公司修改合同,删除违法违规内容; 2. 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依据该条款实施的任何限制业主水电燃气缴费的行为,(已有多为业主因未及时交物业费而被物业变相停水停电)无条件为业主提供代收代缴服务; 3. 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合同备案的审查力度,避免类似违法条款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已回复
社旗县委回复:
  

网友您好!

县房产中心调查,状元城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相关资料未在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履行备案手续,规约中存在有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条款

县房产中心已向该物业服务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商修订《临时管理规约》,删除违规条款,修订内容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同时要求小区物业不得以拒收水、电等费用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后续,县房产中心将持续跟踪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事项整改落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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