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信[编号:715226]

  徐荟云 留言    2020-06-18 08:53:42

  控告人:徐敬凯,男,汉族,1996年12月11日,住址: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文化西路1号附101号,联系电话:18736612113. 控告人系方城县中达选矿厂“6.22”事故死亡人员徐宏伟的儿子,徐宏伟于2019年06月22日在中达选矿厂事故当中受重伤,2020年06月06日治疗无效去世。在徐宏伟受伤治疗期间,方城县中达选矿厂及方城县相关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徐宏伟不能及时医治,导致控告人出现家破人亡的悲惨剧面。现控告人对以下单位提出控告,请上级领导予以明查,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1.方城县公安局不作为,对方城县中达选矿厂“6.22”事故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该起事故迄今已造成两名工人死亡(另一位名叫张书有),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按照方城县人民政府文件,方政文[2019]43号的调查报告情况,方城县公安局应对发生次此事故的中达选矿厂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立案侦察,该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 2.方城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管理的负责人,严重渎职失职,是造成“6.22”事故的重要原因;中达选矿厂2010年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至今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却一直在非法生产,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部门不履行决定职责,他们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4条、60条、62条、46条的规定,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正是他们的不作为造成了“6.22”事故工人死亡,直接损失1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为此,请求相关机关应以《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上述单位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即玩忽职守罪)。 3.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在明知中达选矿厂违法占地30余亩的情况下,徇私舞弊未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打击,没有对中达选矿厂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责令其返还非法所占土地,变相包庇、纵容中达选矿厂继续扩大规模,非法占地、非法生产,应对其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人员进行严厉的党政记处分和刑事处分。 4.方城县环境保护局,对中达选矿厂的环境影响监督缺位失位,没有按照《环境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对中达选矿厂进行管理,失职渎职,造成中达选矿厂不符合环保条件的情况下继续非法生产,不但造成了对厂周围环境的严重污染,也是“6.22”事故的重要帮凶。 综上所述,方城县公安局,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方城县环境保护保护局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纵容中达选矿厂非法经营,违法占地,破坏自然资源,使用不合格生产设备,草菅人命且发生重大事故后,仍视而不见,放任中达选矿厂继续非法经营,现依据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要求追究上述单位的法律责任。

  已回复
方城县委回复: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家乡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的信任,您给领导的留言已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方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现将具体事宜向您反馈如下:

   1、举报的中达选矿厂位于四里店余庄村,全称是中达选矿厂。该厂办理有环评手续,该选矿厂存在破碎工序传送带及料仓未完全密闭及未采取有效措施固体废物,露天堆放,网友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2、针对以上情况,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其停产整改,整改后方可生产。目前,该选矿厂已按环保要求停产整改,正在对生产车间进行密闭,已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进行断电措施。

   3、执法局工作人员已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将处理结果给当事人进行反馈,当事人表示认可。今后,环境执法人员将加强对该区域的环境监管力度,加大巡查频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欢迎您继续关注方城县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