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方城县委书记褚清黎循私枉法为冒名顶替女王爱珍牟利 1,1993年方城县教委与南阳师专协议实用人才招生,王爱珍冒名尚玉冉去了该培训班,1995年结业。因培训班文凭国家不承认,不分配工作。1997年政府让这批人招工,教委依据办理的招工手续,以“以工代教”分配。王爱珍没招工,没有招工手续,就失去了唯一的就业机会,从此与教体局毫无关系。 2,1998年王爱珍再次与教委恶意串通,将尚玉冉的调动手续涂改后冒名顶替尚玉冉的职工身份在教育系统工作多年。2008年王爱珍被取消。 3,2019年方城县委书记褚清黎滥用职权、循私枉法作批示意见,副县长刘文昌等苟合逢迎,违法下发会议纪要,2021年人社局和教体局的个别领导巴结逢迎、变本加厉违法把尚玉冉的养老金等职工社保全部变更到了王爱珍名下。导致犯罪嫌疑人、投机钻营分子、被取消的冒名顶替者王爱珍成了职工,还要退休;尚玉冉原本是职工,被王爱珍冒名顶替后反而却失去了职工身份,一无所有。 4,尚玉冉1998年从印刷厂调动到教委,人事关系手续和唯一的社保帐号及养老金等社保随之而来教委,一个正式职工只有一份社保。与王爱珍毫无关系。 5,所谓的王爱珍劳动,是与教委恶意串通盗用了尚玉冉的人事手续,冒名顶替尚玉冉的职工身份,剥夺了尚玉冉的合法权益,是在违法基础上的劳动,是一窃贼。连堂堂正正的临时工的资格都不如,根本就不能缴纳、也没有社会保险,且当时就没有此法规政策。将尚玉冉的1994年至2009年的社会保险转移变更到王爱珍名下,并转企业养老保险局以便后续缴纳属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是大错特错,严重违法。 6,王爱珍、褚清黎、刘文昌和相关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法》第26、27条,《民法典》第153、154、155、156、157条,《刑法》第280条和《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王爱珍不能获得任何报酬,期间王爱珍冒名顶替领的工资和转移变更走的养老金等社保应该恢复原状、归还尚玉冉。同时依法追究王爱珍使用虚假证件罪、冒名顶替罪和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罪及褚清黎、刘文昌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7,方城县委书记褚清黎与冒名顶替女王爱珍是什么关系?循私枉法作批示,职能部门为了巴结逢迎颠倒黑白错误处理,侵占尚玉冉的合法权益,致尚玉冉一无所有,至今不去纠正。在南阳、方城,褚清黎是一手遮天?没人敢管?没有公平正义?非逼着叫往上曝光吗? 尚玉冉 电话;15290373592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经县人社局、信访局调查回复如下:
关于“冒名顶替”问题,1993年,王爱珍通过尚玉冉之父尚国富的身份关系,以尚玉冉之名报考南阳师专实用人才培训班,1995年毕业,毕业证及档案上的名字仍为“尚玉冉”,在曾用名中注明为王爱珍,后进入教育系统工作。
2008年方城县公安局做出决定,撤销“尚玉然”(冒名顶替)的户口,王爱珍取得临时身份证,姓名王爱珍。方城县教体局做出文件决定,取消王爱珍顶替他人所取得的有关证书和证件。2008年方城县人劳局下发文件,取消王爱珍的教职工身份,尚玉冉仍在印刷厂工作。
2009年,尚玉冉以侵害姓名权为由,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受理【(2009)方民初字第209号】,尚玉冉及方城县教体局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2010)南民一终字第496号】,尚玉冉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23号】审查后,驳回尚玉冉的再审申请。尚玉冉上诉称给其造成的工资损失的理由因王爱珍在侵犯尚玉然姓名权时,尚玉冉仍以本人名字在方城县印刷厂工作,并未因此丧失劳动权利,且其本人未获得教师资格,故不能享受教师的待遇和报酬,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文件,尚玉冉目前享受印刷厂破产职工待遇,补缴了企业养老保险,并领取了失业金,安置公益性岗位到方城县体管中心工作,工资按照方城县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关于养老金转移问题,因1997至2008年期间,王爱珍在小史店镇学校任教期间,王爱珍以尚玉冉之名缴纳了养老保险,这部分养老保险费实为王爱珍缴纳。经调查后作出了将王爱珍在教育系统工作时,以尚玉冉之名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转移至王爱珍企业养老保险账户的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原方城县委书记褚清黎、副县长刘文昌依法依规对相关事件做出批示,相关单位对该事件已有处理结果,不存在滥用职权问题,请网友尊重事实。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