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常丰珍)[编号:730220]

  赵广芝 留言    2023-11-30 10:21:38

  情况反映 反映人:常丰珍,女,汉族,现年82岁,家住南阳市方城县广阳镇罗庄村罗东组。身份证号:412922194211212024 联系电话:15838746198 被反映人:赵欢,女,约33岁,系南阳市方城县广阳镇罗庄村罗东组村民赵广志之女。 被反映人:常胜利,男,系方城县公安局广阳派出所民警 反映请求:要求方城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反映人赵欢故意殴打反映人常丰珍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并追究其相关责任;追究被反映人常胜利徇私枉法的相关责任;赔偿反映人各项经济损失和被反眏人行政拘留。 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28日赵广志私自移动与反映人相邻两家耕地边界石,上午12点左右反映人到赵广志家中了解情况并询问赵广志为什么私自动界石,这时刚好回娘家的被反映人赵欢从赵广志家中蹿至反映人常丰珍面前对反映人破口大骂,继而又对反映人劈头盖脸的实施殴打,反映人年迈体衰根本没有任何还手之力,只能用双手护着头面部位。后反映人被殴打倒地,被反映人赵欢仍不罢休又对反映人拳打脚踢,在仍未泄愤的情况下被反映人赵欢抓起一个木凳欲照反映人继续行凶时,被反映人赵欢母亲怕出人命便上前阻止,被反映人始才罢休。 反映人在治疗期间,广阳派出所干警常胜利对反映人进行了询问并提取了反映人伤情诊断证。反映人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反映人伤情鉴定结论作出后,作为办案民警的常胜利不积极进行调查取证,让行凶人赵欢逍遥法外,反映人儿子多次找常胜利询问案件进展遭到百般推诿,并且态度非常恶劣。后在反映人家人多次追问下,办案民警常胜利又以现场无证人为由进行搪塞,而常胜利等在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时执法摄录仪已经对整个事发原因及经过进行了摄录,被反映人赵欢及其父母的陈述均能够证实案发经过,同时常胜利等也立即调取了赵广志家中监控录像的存储卡。这难道不能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吗? 综上述事实,要求各位领导能够重视并实施监督,早日让行凶者接受法律制裁,还反映人一个公道;同时追究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已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特此反映 此致 反映人:常丰珍 2023年11月28日

  已回复
方城县委回复: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公安局经调查回复如下:

   接到报警后,民警及时出警,询问双方和周围邻居。通过调取赵某志家的摄像头查看,摄像头当时没有进行录像。周围邻居在案发后出来劝解,但没有看见过程。还有大部分群众不愿意出来作证,现场没有人证和视频录像证明常某珍被打,该案客观证据较少。案发后,经罗庄村委调解,赵某志家出于人道救济只愿意出五百元钱赔偿对方医药费,常某珍家人坚持其全额赔付,双方分歧较大。现广阳派出所正在全力集中调查该案,案件还在调查过程中,争取早日结案。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