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方城县委处理编号730375处理结果的再次投诉[编号:730740]

  福建人 留言    2024-01-02 10:47:04

  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了结婚仪式的婚姻是否成立?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实质要件的,举行了结婚仪式成婚的,属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只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未成立,属于同居关系。 我国采用的是婚姻登记制,简单的说就是男女双方要求结婚时,必须依法向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取得结婚登记证,婚姻关系才会受法律的保护。要提醒注意的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5、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吗? 当事人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的,应当受理。 以上是法规条文何条文的解释 贵县几个部门的证明文件自相矛盾(请查投诉件中的附件何民政无档案),我想问问没有户口本、我本人没有亲自到法规中婚姻登记机关,更也没有我的签字,你们是怎么办理出证的?贵县档案局也没查到,有你们堂堂政府印章就这样的用来证明所谓的事实嘛?是你们蒙骗法院过了关?还是政府部门这么多包庇你们这些干部?结婚证假的?

  已回复
方城县委回复: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古庄店镇经调查回复如下:

   收到留言后,古庄店镇高度重视,群众于2023年12月8日到县信访局进行登记,2023年12月10日古庄店镇政府信访部门已进行受理,待详细调查结束后,形成处理意见,将结果告知本人。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