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回复《土地房屋所有证》和《林权证》权益存在或灭失?[编号:732072]

  孙新生 留言    2024-04-13 11:03:04

  各位领导: 恳求书面回复方城县第一任县长徐世杰1951年签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文字权益释义和1964年的《林权证》的权益是有效存在?或权益已经灭失?希望给与确定性意见!如果有效,恳请政府给予及时的彻底解决,还百姓个人一个公道! 感谢政府做主!

  已回复
方城县委回复: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自然资源局经调查回复如下:

   经查,关于群众反映的关于1951年签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和1964年的《林权证》权益是有效存在或权益已经灭失的问题,按照1984年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司法厅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豫建乡字[1984]第16号)文件中就明确规定“土改以前所有的土地法律文书(包括地契、分单、遗嘱等),到我国土地改革时就已全部失去了法律效力。土地改革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须发的土地证,是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由国家发给公民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凭证,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土地所有制已由个体农民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群众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今后在处理宅基论纠纷时,凡已经过统一规划和调整的地方应以规划和调整后由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宅基论使用证为准;凡未经规划或调整的地方,土地证可以做为一种认定土地使用权的参考使用证据。但不能以此妨碍村镇规划或统一调整宅基地。”林权证只能证明对树木的所有权,不能证明对土地的所有权,不能以林权证为由,拒绝对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