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县领导: 为配合村镇规划,方城县杨集镇王庄村第7组成员韩明玺的有证土地1.4亩被本村第5组强行无偿占用,请彻底解决5组应给7组(韩明玺继承人孙士国)置换同等面积使用权的土地或经济补偿。 请领导主持公道及时彻底处理。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杨集镇经调查回复如下:
经查:反映人持有1951年签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和1964年的《林权证》要求权益,是证件有效存在或权益灭失问题,应根据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综合判定。
根据1984年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司法厅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豫建乡字【1984】第16号)文件相关规定:土改以前所有的土地法律文书(包括地契、分单、遗嘱等),到我国土改时就已全部失去法律效力。土改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是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由国家发给公民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凭证,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土地所有制已由个体农民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就失去了原有效力。今后在处置宅基地纠纷时,凡已经过统一规划和调整的地方应以规划和调整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为准;凡未经规划或调整的地方,土地证可以作为一种认定土地使用权的参考使用依据,但不能以此妨碍村镇规划和统一调整宅基地。
林权证只能证明其地块上树木的所有权,不能证明对其土地的所有权,不能以林权证为由妨碍或拒绝对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
同时,经了解,韩明玺,男,汉族,住方城县杨集镇王庄村7组,其本人已去世,韩明玺生前属鳏寡孤独人士,无子女,由其外甥孙士国(已去世)照顾,王庄村委考虑其特殊情况,遂接受孙士国户口迁入申请,孙士国已按村集体成员身份享有两处宅基地及耕地,目前由孙士国两个孩子继承。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