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综合执法三中队对违章建筑不作为问题[编号:732690]

  白士云 留言    2024-05-26 11:55:52

  对于方城县综合执法局三中队的回复严重产生其包庇和不作为现象; 第一方城县综合执法局三中队并未进行现场办公处理该事件至今为得到处理一直都是推诿并且维护包庇对方,未做到公平公正处理该事件,5月2日反应问题到现在未得到任何答复。 第二,在同一时间段楼上未受影响住户的采光要比楼下住户的产生了极大的反差,所以无需进行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影响采光已经产生事实情况,严重影响正后方住户的采光。 第三,其搭建的轻钢三层已经笼罩住和后面住户采光窗户同一高度并且进行加高加宽,如遇大风等恶劣天气对后面住户出行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安全影响。 第四,加盖三层轻钢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才可以进行,在为取得相应许可准建的手续下建设的属于违章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责令其停止建设。如果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将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则将限期拆除。《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等。特别是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明确指出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同时,第六十六条也规定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等行为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方城县综合执法局三中队回复的与事实严重不符,恳请各级领导对综合执法局三中队的回复进行事实调查并对问题进行解决。

  已回复
方城县委回复: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城管局经调查回复如下:

   城管局收到该群众留言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组 调查处理此事。针对该群众反映的第一个问题。经查,从5月2日至今,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三中队已多次与该群众进行当面及电话沟通协调处理此事,不存在任何推诿包庇的行为。针对该群众反映的第二个问题,城管局无相关技术与职能对采光问题进行鉴定。针对该群众反映的第三、四个问题,执法三中队正协同凤瑞办、交通街社区处理解决此事。最后,感谢该群众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在此带来不便,还请多多谅解。也欢迎广大群众对城管局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批评,今后的工作城管局将会做的更细、更实、更好。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