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领导: 我所反映的文题是韩明玺(孙士国)是第七生产队成员,按法理证上土地权益随人归第七生产队集体所有; 除2处宅基地之外,第七生产队集体损失掉约1.4亩的土地,要求第五生产队集体对第七生产队集体给与对等置换或补偿。 (生产队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第七生产队约1.4亩土地损失应该由受益的第五生产队集体给与置换或补偿)。 请主持公道,彻底解决。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杨集镇经调查回复如下:
接到群众反映后,杨集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专人进行了解,反映人所述情况及地块已经1962年四固定和后期村组行政区划调整,韩明玺及其所在的方城县杨集镇王庄村第七生产队包括其继承人已享受到集体权益,根据1984年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司法厅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豫建乡字【1984】第16号)文件相关规定:土改以前所有的土地法律文书(包括地契、分单、遗嘱等),到我国土改时就已全部失去法律效力。反映人所反映的1.4亩土地权益随土改政策已经灭失,故其诉求不合理。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