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系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鸿福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鸿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月理,作为从外地被招商引资来豫投资的福建商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讼权利遭到剥夺的情况下,我只能向你们反映方城县法院谷万常法官与当事人互相勾结、枉法裁判、企图侵吞鸿福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财产的不法行为。恳请各位领导能够重视我反映的情况,督促法院公正判决,还我一个公道。 1、2024年6月12日李国立起诉鸿福公司要求解散鸿福公司,2024年6月27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2024年6月29日,谷万常法官做出了解散公司的判决结果,本案判决迅速高效但这并不能让人信服。在谷法官的判决书中,评理部分的所述事实均为第三人李月理为维护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的合法行为,但判决内容却与其南辕北辙,将鸿福公司解散。 2、2024年6月14日,谷法官做出了冻结鸿福公司银行账户的裁定,但是该裁定并没有及时送达给鸿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鸿福公司因账户被冻结而无法正常经营时,经过多方查询才得知鸿福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裁定,且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也对此案件并不知情。该事件致使鸿福公司不能正常申报、缴纳税款,发放员工工资,支出必要开支,严重影响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2024年6月27日开庭时,谷法官无视我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先入为主的认为“公司已经达到了经营困难的程度”,而不是争议焦点的“公司是否经营困难、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解散公司的情形”;在法庭纪律维持上,谷法官放任原告以及代理律师多次起身进出法庭、接打电话,和肆意打断、威胁被告人的自我阐述。 4、判决书显示2024年6月29日谷法官就已经做出了判决,但是在6月30日上午,谷法官还在与鸿福公司法人李月理就本案诉讼的相关事宜进行调解中。调解过程中,谷法官在电话里提出“一天内拿出一千万元人民币”的不合理条件作为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并屡次以“不签订调解协议将判决解散公司”的非法要挟让本人同意签订该调解协议(相关内容有电话录音)。 法院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是处理纠纷的合法出路。掌握司法判决权力的法官,应当恪尽职守遵守法律,而不是肆意践踏法律尊严,违背“万人助万企”、“优化营商环境”等大政方针,一心满足个人私欲。本人将维权到底,让不法之人受到严厉的制裁! 手机号:13659955552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方城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回复如下:
市民李女士通过南阳网书记留言版以“实名举报方城法院法官谷万常滥用职权”为题反映其案件审理问题,针对该留言,方城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评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24)豫1322民初4233号案件立案后由法官谷万常承办。该案件开庭前,案件当事人在承办人的主持下,在方城县人民法院办公二区301办公室进行了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再次与原告李国立、第三人李月理联系,试图调解解决,但李国立不同意调解。2024年6月29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讨论结果为该案件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应当予以解散。
结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因私人矛盾,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争议,自 2022 年起李月理先后以追偿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同纠纷等事由等多次向法院提起涉及方城县鸿福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李月理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国立变更为李月理后,李国立拒绝交出公司公章,李月理遂重新刻印方城县鸿福商贸有限公司印章。上述情形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原告诉请解散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诉请解散方城县鸿福商贸有限公司的理由成立。被告辩称理由,缺乏足够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最终作出判决如下:解散方城县鸿福商贸有限公司。判决送达后,被告方城县鸿福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现该案在二审审理中。
二、反映问题核查情况:
经评查,承办法官谷万常在办理本案中审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李女士反映的滥用职权问题。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