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叫李月理,系南阳市方城县鸿福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系方城县早年招商引资的项目。方城县鸿福商贸有限公司因与公司股东李国立返还证照纠纷一案,方城县鸿福商贸有限公司依据方城县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后,因被执行人李国立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方城县鸿福商贸有限公司向方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豫1322执875号。执行案立上后,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立仍是拒不执行。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李国立为了拖延执行,向执行局提出了所谓的书面执行异议申请,实际上,李国立作为被申请执行人,不符合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异议人的资格,其异议不能成为执行异议。李国立所谓的“异议请求”,实为对生效的交付公司证照的判决不服,其可对该判决申诉,但依法不影响对该判决的执行。因此,执行局对李国立所谓的“执行异议”不应审查,应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李国立不能以此理由来抗拒法院的执行。但是,方城县法院执行局碍于被执行人李国立在当地的权势,明知被执行人李国立提出的异议不能够影响继续执行,仍然停止了执行。截止至今任然放任李国立逍遥法外,执行不彻底,方城县法院执行局因人情关系而停止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操作,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今天特向信访局予以反映,希望信访局领导能够重视,对方城县法院执行局的违法停止执行予以纠正,维护公司的正常营商环境。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方城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回复如下:
针对该留言,方城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评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执行情况:
申请人方城县鸿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立为合同纠纷一案,方城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2024)豫1322执875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立已将方城县鸿福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电子秘钥已于2024年4月2日返还,李月理予以接收。2024年6月27日涉及公司会计账部分被执行人李国立已返还并交李月理接收于方城县鸿福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保管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于问题的意见》第于五条规定,(2024)豫1322执87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反映问题核查情况
经评查,方城法院执行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且案件已执行完毕,不存在乱作为问题。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