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电动两轮车[编号:737518]

  刘献洋 留言    2025-04-16 14:49:00

  尊敬的领导好: 本人于2024年11月20日晚在家就喝了几杯啤酒,由于妻子没吃饭,在没有任何酒意的情况下,去文化广场买点小吃,骑行电动两轮自行车行至方城县滨河路文化广场附近路段,遇被方城交警大队两名辅警以查酒驾违法行为由将申诉人按“两轮摩托”定罪,同时以酒驾违法予以认定,同时违法在“12123”网络显示,故此,本人认为,本人所骑系两轮电动自行车,且车牌明显标志为“方城.电动自行车牌照”,为什么强行认定为“两轮摩托车来加以认定,况且当时查处系两名辅警,为此,本人的骑电动自行车不够成违法行为,更不够成酒驾行为,也未触犯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到目前为止,被申诉人在“12123”网上显示对本人采取的处罚措施虽暂未处理,,但被本人的违法查处行为已导致本人不能正常生活,本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领导对方城县交警大队所做出的强行违法行政行为予以调查,重新给予查处落实,撤销方城县交警大队所在“12123”网上做出的违法记录,恢复申诉人一切正常生活及正常业务开展。综上,本人依据事实和交通法规及有关法律规定,请领导予以查处尽快处理,恢复申诉人的征信影响。 此致: 希望领导重视基层劳动者的苦衷!

  已回复
方城县委回复: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调查回复如下:

经核查:2024年11月20日23时01分许,刘某洋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小刀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西滨河路北段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我大队民警遂聘请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备检,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从送检刘某洋血液中检查乙醇成分,含量为1.42mg/ml(等同于142mg/100ml)

我大队对其酒精测试后以醉酒驾驶机动车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以该电动二轮车不属机动车为由多次投诉,要求恢复驾驶证状态。我大队经过调查,该车系其亲属于2023年09月购买的,现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合格证、发票等相关证件,且对此类车辆中心未认知为机动车。现我大队已呈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撤销对其的行政强制措施,其驾驶证状态恢复正常,下步拟以其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予以行政处罚。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