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社局滥用职权、胡乱作为[编号:740793]

  张小然 留言    2026-02-10 09:02:26

  方城县人社局在张广平工伤认定中,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要求人社局调查张广平的事实劳动关系,人社局却将这个事情推给家属,以程序之名行拖延之实,严重对抗司法、不作为。

  已回复
方城县委回复: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人社局经调查回复如下:

2025年1月1日凌晨4时,张某平在方城县东滨河路蓝天救援队门前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25年3月28日,张某平女儿张某然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核,张某平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张某然提供的张某平妻子刘某先的工资明细、工作服照片等材料不能证明张某平与第三人方城县市政环卫服务中心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人社局于2025年4月3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张某然等家属提起诉讼,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1日向方城县人社局提出(2025)豫13行终177号司法建议书,建议县人社局先行受理张小然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

县人社局按照(2025)豫13行终177号司法建议内容撤销了宛(方)人社工伤不受字〔2025〕2号不予受理决定,同时受理了张小然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县人社局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第三人方城县市政环卫服务中心雇佣的是张某平妻子刘某先,《方城县市政环卫服务中心临时人员雇用申请表》、雇主责任保险、工资流水均显示刘某先名字,张某平在替妻子刘某先打扫卫生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张某然等人向县人社局提供了相关证据,县人社局在调查中也就该证据做了重点询问核实,但无法认定张某平与方城县市政环卫服务中心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之规定,县人社局于2026年2月6日作出了宛(方)人社工伤止字2025〕NY-60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向张某然送达,同时告知张某然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认定其父亲与方城县市政环卫服务中心的劳动关系,并向县人社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县人社局在张广平工伤认定案件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存在对抗司法及不作为问题。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