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漠视群众利益[编号:742606]

  王先生 留言    2026-08-25 20:37:20

  您好!现向您反映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在处理群众合理诉求过程中推诿扯皮、漠视群众利益的问题。 一、事实经过 2026年8月15日10时09分许,我驾驶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方城县独树镇福泉石化加油站东侧处(G234兴阳线) 时,因路面存在坑槽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车辆驶过坑洼处后,导致右前轮轮胎侧壁鼓包损坏。有行车记录仪完整视频。 事故发生后,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受损轮胎已更换。 二、维权经过 1. 我先后通过12345和12328热线反映情况,要求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电话回复称:已修复坑槽,但不予理赔,建议我走法律途径解决(详见12345回复截图); 三、我的质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多地已有类似案例发生,道路管理者因路面坑槽致车辆受损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为何在我市,几百元的轮胎损失就要逼着群众去法院起诉? 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建议走法律途径”为由一推了之,看似合法合规,实则懒政怠政、漠视群众利益——把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推给群众、推给法院,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让群众寒心。 四、我的诉求 1. 请责令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法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2. 请督促该中心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请对该中心推诿扯皮、漠视群众利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几百块钱虽小,但折射出的是职能部门对待群众诉求的态度和作风。恳请书记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督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给群众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