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南召县城关镇北外7组村民,去年土地被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按照人头分配,我是独生子有独生子女光荣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可是我村并没有按照此法规分配,他们说有村民自治法,通过村民决定的就有法律效果,可是难道《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是法律法规吗,请求上级政府依照法规政策保护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