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我的辞退停职是无效的[编号:710369]

   留言    2019-03-09 10:38:00

  今年2月,我在此反映2011年10月以来单位擅自停我工资一事,直到看了南召县质监局在南阳市书记留言板上的回复,才知道我有被辞退这回事,该辞退是违法的、无效的,因为:一、当时的《劳动法》第29条和《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第四条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的女职工。2011年10月我已怀孕8个多月,该辞退违反了上述规定。二、适用法规错误。2011年我生二孩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即违反了当时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南召县计生委依《省计生条例》征收了社会抚养费,南召县质监局也应以《省计生条例》给我行政处分。劳动部关于《辞退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第七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2011年9月我之所以旷工,是王兴旺局长违反《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不批准我产假造成的,县质监局依《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按旷工对我进行辞退直接与其第四条相抵触,是适用法规错误。三、没有法定依据。县局的请示和市局的批复据说都是依据《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我看了看《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第三条,只有两款,没有所谓的第四款。四、未经法定程序。依据《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第二、五、六条的规定,辞退必须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进行。单位若辞退我,需经南召县质量技术检测中心领导集体讨论,形成决定,以通知的形式上报县、市、省质监局批准,再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备案后,向我送达《辞退通知》、《辞退证明书》和辞退费,然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省财政厅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停发我的工资和经费。县局的请示和市局的批复只是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沟通,为辞退做了一点儿准备工作,并没有上报省局,我至今也未收到《辞退证明书》,而辞退必须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所以,2011年10月及以后我的工资和办公经费肯定还在拨付,王兴旺局长停发我工资和保险金是滥用职权,给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适用法规错误、没有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辞退孕期女职工、未报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备案、未向当事人送达《辞退证明书》的辞退都是无效的。南召县质监局对我的辞退同时具备这6种特征,肯定是违法的、无效的。请求纪委监委深入调查南召县质监局王兴旺局长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我的基本权利。
  

  已回复
南召县委回复:
  接到网友反映的问题后,县质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网友反映问题,同时组织相关科室认真调查,现将具体情况向您回复如下:
1、网友反映单位擅自停发工资和停缴相关保险问题不属实。经查,2011年8月17日县质监局下属二级事业单位职工张世杰在请病假十天后,一直未到单位上班,经单位领导多次催促仍拒绝上班,2011年9月22日,县质监局依法依规在南召县委门口、政府门口单位公示栏和县电视台等处发布公告,责令张世杰15日内到单位上班,但张世杰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到单位上班。为严肃管理制度,县质监局按照规定请示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时质监系统为省以下垂直管理)按照相关人事规定对其予以辞退,2011年10月21日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复同意县质监局对张世杰予以辞退。县质监局将张世杰辞退后至今约8年,在此期间张世杰未因被辞退的问题提起仲裁或诉讼。
2、网友反映擅自停发工资和停缴相关保险的说法严重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因为网友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被县质监局按照相关人事政策予以辞退。因此在其长期无故旷工情况下,县质监局依据相关政策对其予以辞退是正确的。
3、网友引用《劳动法》第29条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属于引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背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 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网友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躲避计划生育检查,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长期旷工,县质监局多次催促到单位说明情况,均未见网友给县质监局任何解释及书面说明。
4、网友反映工资和办公经费问题,经查,因网友与县质监局多年来不存在相互间的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网友长期旷工违反法律法规而失效,总而言之是网友自身原因造成的。
综上所述,网友反映问题不属实,诉求不予支持,如有其他异议,建议网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