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妇幼保健院草菅人命[编号:711299]

   留言    2019-05-20 22:58:00

  尊敬的市领导您好!我媳妇孕期在保健院建档,按期检查,胎儿发育一切正常,医生说我有炎症,开了红核妇洁洗液和苦参凝胶。用过药四天妊娠反应消失,后来检查两个孩子胎心已停止跳动。事发之后,拿着这两种药和我的检查结果问了好多妇科医生,医生看了我的检查结果,都说没有必要用药,孕期是正常的。这两种药孕妇也不建议使用。两个药厂的厂家电话也打了咨询,两个厂家都说孕妇不能用。苦参凝胶有两个朋友都用了一支,都有不良反应,后来停用。不敢想象一直用下去是不是和我媳妇的结果一样。红核妇洁洗液说明书上说用于10毫升和100毫升的温水稀释后冲洗,而医生开的用法是50毫升药和500毫升温水坐浴15分钟。10毫升的药味没有那么大,冲洗顶多三分钟。而50毫升的药味刺鼻还用于坐浴,整个隐私部位浸泡15分钟。用法用量和说明书严重不符。红核妇洁洗液开了两瓶用了六天,苦参凝胶开了八支,每晚一支。出事之后,主治医生不见了。医院也找不到负责人。控诉书已递交上去,到现在没有回音。我的双胞胎孩子没有了, 一家人都受到了很大的打击,我不希望再发生这样的悲剧。对我们国家也是很大的损失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希望市领导看到这个留言之后,能彻查这两种药。

  已回复
南召县委回复:
  接到网友反映的问题后,县卫健委主要领导迅速组织工作人员组成专项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等形式对网友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现将具体情况向您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5月13日下午4:10左右,王某到县卫健委投诉,反映其妻许保雨早孕在县妇幼保健院孕检、应用苦参凝胶红核妇洁洗液药物。后双胎胎心停止,胎儿停止发育。王某认为是医方应用药物不当导致胎死,应负法律责任,要求县卫健委调查处理。4:20分,县卫健委医政医管科组成调查小组到县妇幼保健院进行调查,现场询问了医师、检验等相关人员,并提取了该患者就医的相关医疗文书。当天下午,县卫健委调查小组制作了《调查笔录》2份,责成妇幼保健院进行病例大讨论,认真回应王某问题诉求。
5月14日上午,患方突然将花圈置放在县妇幼保健院医护办公室并大吵大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后被公安部门制止。
5月15日,县妇幼保健院向县卫健委递交了《关于孕妇许保雨病例讨论》文件,认为“孕妇许保雨胎停与临床用药无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且涉及医疗技术问题,县卫健委无法判定药物应用与死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卫生行政部门才可以直接判定为医疗事故。对于因医学科学的技术性、专业性、复杂性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或者需要明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交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县卫健委组织医患双方宣讲医疗事故处理政策、程序等,至当天17:12,医患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进行医疗鉴定。
二、处理意见及情况
经卫健委多次协调达成如下处理意见:
一是由县卫健委组织医患双方进行鉴材质证,完善医疗鉴定相关手续。
二是由县卫健委出具《鉴定委托书》至南阳医学会。
三是由县妇幼保健院承担医疗鉴定费用。
5月17日18:05,县卫健委完成了鉴材质证。5月20日上午,县卫健委将医疗鉴定所需材料报送至南阳市医学会。目前,该医患纠纷问题已进入医疗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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